2011-07-18 14: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I.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訂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訂立時是無效的,只有經過追認才轉化為有效合同,未經追認,就永遠處于無效狀態(tài)。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ǘo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ㄈ┰綑嘤喠⒌暮贤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J.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認可合同效力,強調合同內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意志。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備生效條件而產生法律效力。所謂產生法律效力指合同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拘束力,即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例:合同的成立意味著( B )。
A.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B.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C.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D.合同受到法律保護
9.2.3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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