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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課程講義(14)

2011-06-01 17:0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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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5.1 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

  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房屋登記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房屋滅失

  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其它

  建筑區(qū)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登記

  由開發(fā)企業(yè)在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2008年】
  對建筑區(qū)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房屋,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

  【答案】對

  【2006年】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

  【答案】 x
  【解析】以共同申請為原則。

  5.2 以查驗申請資料為主,實施必要的實地查看(需要實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記

  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其它

  5.3 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以套為基本單元

  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宰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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