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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重點要點(6)

2011-06-02 11:37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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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

  1.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繳存公積金的對象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的在職職工

  有條件的騁用進城務(wù)工人員也可繳存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

  新設(shè)單位自設(shè)立之日起30日內(nèi)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并在登記20日內(nèi)設(shè)立賬戶

  繳存公積金的工資基數(shù)

  工資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包括6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繳存基數(shù)不得高于職工工作所在城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工資基數(shù)每年核定一次

  繳存比例

  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具體由省級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公積金月繳存額

  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單位繳存比例)

  公積金的查詢和對帳

  每年6月30日為公積金結(jié)息日

  結(jié)息后管理中心向單位和職工發(fā)送對賬單

  2.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提取和使用原則

  定向使用原則

  安全運作的原則

  嚴格時限的效率原則

  提?。▋煞N情況)

  職工住房消費提取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提取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時提取

  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等出現(xiàn)生活困難情況

  職工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

  離、退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

  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公積金的處理

  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公積金

  無繼承人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公積金帳戶的余額納入公積金增值收益

  【2006年】
  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

  【答案】x
  【解析】享受低保,出現(xiàn)生活困難情況的可以領(lǐng)取。

  3.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主要形式)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時,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的運作

  主要用來發(fā)放職工個人住房貸款

  可用于購買國債,但不得向單位或個人提供擔(dān)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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