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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講義(13)

2011-06-02 11:27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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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 納稅人

  是以城鎮(zhèn)土地為課稅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quán)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quán)的單位和個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quán)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qū)嶋H使用人繳納

  土地使用權(quán)未確定或權(quán)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quán)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權(quán)比例分別納稅

  2. 課稅對象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農(nóng)村不征收)

  3. 計稅依據(jù)

  計稅依據(jù)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土地面積由省級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

  4. 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4.1 標準-采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年每平方米標準分為四個檔次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12元

  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確定

  【2008年】

  縣城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年幅度稅額為每平方米( )元。
  A.0.4~8
  B.0.4~12
  C.0.6~12
  D.0.9~18

  【答案】C
  【解析】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12元

  4.2 調(diào)整

  經(jīng)濟落后地區(qū),可適當降低稅額,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

  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可適當提高稅額,但必須報財政部批準

  【記憶方法】

  記住第一檔次1.5-30

  下一檔最低檔依次減0.3元,最高檔依次減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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