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4 10:45 人事考試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屬于招標師采購法律法規(guī)中的知識點。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既不是行政領導機構,也不是業(yè)務主管部門,而是依法獨立行使評標職能的組織。
1)、《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其他一些部門規(guī)章也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行政法律責任也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3)、評標委員會成員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方式有:
、佟⒕;
、、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的資格;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④、罰款,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處以不同的罰款額度等。
4)、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
依法應當承擔受賄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等刑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在招標、評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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