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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制度與政策》:合同的履行

2011-02-15 13:27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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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合同的履行

  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可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地價款(兩部門批準)

  【典型例題】

  下列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情況中,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是( )。

  A.出讓合同約定2002年6月30日動工開發(fā),中間曾受到“非典”的影響,規(guī)劃部門審批工作在一段時間內暫停,導致前期工作延誤,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動工開發(fā)

  B.城市總體規(guī)劃變更,使得項目規(guī)劃設計變更,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開發(fā)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

  C.開發(fā)商要求提高項目容積率,規(guī)劃部門不批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

  D.因發(fā)生自然災害,地塊的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

  【答案】C

  【解析】

  A 非典為不可抗力

  B 的拖延是由于政府部門的行為

  D 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

  2.7.3 合同的解除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支付地價款的,地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地管部門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事同,由土管部門返還地價款并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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