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4: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政府采購法》
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購法》共9章,88條。
2.《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購法》立法目的包括了五個方面的含義。
(1)、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
(2)、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3)、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促進廉政建設
3.《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從地域方面,適用范圍劃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主體范圍——從主體方面,適用范圍劃定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3)、資金范圍——從資金方面,適用范圍劃定在財政性資金。
(4)、調整對象范圍——調整對象范圍,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5)、例外情形——三種不適用《政府采購法》情形:
1)、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
3)、軍事采購法規(gu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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