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5 14: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投標投訴——是指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意見并要求相關主體改正的行為。建立招標投訴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處理招標投訴的基本要求。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
招標投標投訴可以在招標投標活動的各個階段提出,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
(1)招標投標投訴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標投標投訴人——有權提出投訴的主體是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2)招標投標投訴受理人——招標投標投訴受理人是招標投標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
3)投訴人提交投訴書——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4)行政監(jiān)督部門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行政監(jiān)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是否處理的決定。
(2)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的程序和要求
1)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2)對投訴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對投訴進行處理的基礎,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正確行使權力。
3)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處理——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4)投訴處理決定的作出——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依法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程序上也應當符合規(guī)定。
(3)招標投標投訴中追究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1)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
2)被投訴人的法律責任——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3)投訴人的法律責任——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4)對投訴處理的輿論和公眾監(jiān)督——對于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jiān)督。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的招標投標的質疑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異議和質疑本質上是一種投訴,因為這一制度中規(guī)定的質疑是投標人向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
(1)招標投標質疑的當事人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45條規(guī)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有權提出質疑的只能是投標人,接受質疑的主體是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
(2)招標投標質疑的程序
投標人應當在開標日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招標機構或主管部門應當在開標前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相應的投標人。
投標人對評標結果公示質疑的程序是:投標人首先應在招標網在線填寫《評標結果質疑表》,并在公示期內及結束后3日內,將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字或簽章的《評標結果質疑表》及相關資料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方為有效。如投標人未得到招標機構的答復或對答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在網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
(3)可以質疑的內容
投標人可對以下方面進行質疑:
1)招標程序的合法性;
2)評標結果的合法性;
3)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合法性;
4)投標人認為其不中標理由不充分的。
質疑人應保證其提出質疑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核實屬提供虛假質疑的,主管部門可以對質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虛假質疑、情節(jié)嚴重及影響該招標項目工程進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4)不予受理的質疑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質疑,不予受理:
1)由非投標人提出的質疑;
2)質疑函件無合法投標人簽字或簽章的質疑;
3)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質疑;
4)質疑函件為虛假情況的質疑:
5)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質疑函件送達主管部門的質疑;
6)未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上提出的質疑。
(5)質疑的處理程序
1)招標機構對質疑進行核實并報送主管部門。
2)質疑處理結果分類——分為三種:
A、維持原評標結果
B、變更中標人
C、招標無效。
3)經核實,如評標過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當責成招標機構組織重新評標:
①未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進行評標的;
②專家抽取或組成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
③招標機構對投標人質疑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
④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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