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1 09: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外商投資特許權,是指政府為了吸收外商投資建設基礎設施而采用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政府通過特許權協(xié)議,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將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外國私人投資者(即特許權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權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特許權項目的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
外商投資特許權(以下簡稱BOT)是三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或者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移交)。在實踐中,BOT也代表了其他一些含義:BOO(Build—Own—Operate,建設—擁有—運營);BOOT(Build—Own—Operate—Tramfer,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RT或BLT(Build—Rent或Lease—Transfer,建設—租賃—移交);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設—移交—運營);BT(Build—Transfer,建設—移交,回購價可以分期償付),等等。
BOT作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是國際經濟合作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之前,許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鐵路、公路、橋梁、電站、港口)就已開始利用私人投資,這些私人投資者為了賺取巨額利潤而甘愿承擔所有風險。來源于考試大。然而一戰(zhàn)后直至二戰(zhàn)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部門來承擔。這種模式給各國政府帶來了許多負擔,尤其是對那些普遍缺乏資金的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在許多情況下,根本無法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形勢的逐漸變化,經濟發(fā)展、人口增長、城市化等導致對交通、能源、供水等基礎設施需求的急劇膨脹;經濟危機和巨額赤字使政府投資能力大為減弱;債務危機使許多國家的借貸能力銳減,從而亟需減少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赤字和債務負擔迫使這些國家在編制財政預算時實行緊縮政策,轉而尋求私營部門的投資。在這種背景下,許多發(fā)展中國家開始重視并鼓勵以BOT方式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這種項目一般按有限追索權方式投資,特許權項目公司根據與東道國政府或與該政府某一機構簽訂的項目協(xié)議,進行私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并在運營期終了時把項目移交給東道國政府,移交時一般不付給任何費用,或只付給一點象征性費用。目前,在一些國家已有相當多的BOT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從各國的實施情況看,BOT方式主要有以下作用和優(yōu)勢:第一,它是一種吸收外資的有效手段。以潛在的巨大市場及利潤吸引各種來源的國外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這樣既可彌補本國建設資金的不足,同時也可以改變投資環(huán)境。第二,可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采用BOT方式建設的項目,其融資風險及責任均由投資者承擔,政府不提供任何信用擔保,因此,它是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和債務的一種良好方式。第三,通過BOT方式,可借鑒和利用私營機構市場化的經營原則和經營方式,獲取潛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改革開放以來,吸收外商投資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對促進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增強綜合國力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截止到1997年底,我國已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yè)30.37萬多家,實際利用外資2205億美元,在吸收外商投資的數量和增長速度上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但外商投資的產業(yè)結構不盡合理是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大量的外商投資集中于一般的加工工業(yè)項目和房地產項目,投資于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的比例很低。而長期以來,我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發(fā)展滯后形成“瓶頸”,制約著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因此,外商開始逐漸看好我國的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市場。但鑒于基礎設施項目具有投資大、回收期長的特點,許多外商紛紛要求以BOT方式投資于我國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的建設。為適應我國繼續(xù)擴大吸收外商投資規(guī)模、不斷拓展外商投資領域這一新形勢的需要,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即有過BOT投資方式的實踐,1984年興建了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廣東沙角B電廠。從1995年開始,國家正式組織BOT項目試點,并先后批準了廣西來賓B電廠、湖南長沙電廠A廠、四川成都水廠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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