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9 13:33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fā)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fā)承包雙方確認后執(zhí)行,并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照前述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規(guī)定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sh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公式(1Z103083-1)或(1Z103083-2)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舞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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