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16:3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起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
2、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小于或等于上覆有效自重壓力20%處的深度;對于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小于或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處的深度;
3、高層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礎寬度,并深入穩(wěn)定分布的地層;
4、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規(guī)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wěn)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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