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16:2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有關的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就補償安置、搬遷期限等與房屋拆遷有關的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裁決。行政裁決的內容一般包括裁決的法律適用、拆遷補償的方式、補償的標準和計算辦法、搬遷期限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由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涉及被拆遷人的重大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往往就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存在爭議,這就需要法院對拆遷補償安置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由于我國房屋拆遷立法的相對滯后,造成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嚴重影響司法權威,筆者結合司法實踐,認為法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拆遷補償安置裁決進行審查:
一、裁決所依據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
由于估價報告在補償安置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它對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因而,它應是司法審查的重點和核心。對估價報告的審查包括:(1)估價人的資格及估價程序是否合法。拆遷估價必須由具有房地產價格估價資格的估價機構估價,非法定的估價機構作出的估價報告不能作為行政裁決的依據;同時,估價機構應當在其估價報告中詳細說明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估價未說明估價程序的,其估價不具有合法性。此外,當事人對估價報告有異議而申請復核估價的,復核估價的程序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當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而申請技術鑒定的,拆遷估價技術鑒定的程序和結果是否客觀公正等,這些程序性的內容也都應成為司法審查行政裁決合法性的依據。(2)對被拆遷房屋面積和性質的認定是否正確。房屋的面積和性質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但當被拆遷人對權證或檔案的記載有異議時或權證、檔案的記載不清楚時,應當進行查勘和確認,未經重新查勘和確認的,對房屋面積和性質的認定不具有合法性。(3)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是否準確。房屋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應為房屋所在地公開的市場價值,凡拋開公開的市場價值標準而適用其他的價值標準的,應認為該標準不具合法性。(4)估價報告、估價的復核結果以及估價的技術鑒定結果有無其他的違法情形,譬如估價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的等。
二、裁決所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我國目前房屋拆遷立法的特點是亂。除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也都訂有地方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沒有地方立法權的其他市、縣,也紛紛出臺了相關的拆遷辦法。但這些拆遷條例、拆遷辦法中不少與上位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甚至明顯沖突。譬如,限制被拆遷人自主選擇補償的方式、拋開省一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而自訂房屋估價辦法等。因此,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時應當特別注意對行政裁決所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凡適用了與上位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政裁決應當一律以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為由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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