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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建工程法規(guī)考前核心知識點:仲裁審理的法定程序

2019-04-16 19:58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距離2019年二級建造師考試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現(xiàn)在已進入備考沖刺階段,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為考生們整理了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前必會知識點,希望能夠助考生們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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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前核心知識點:仲裁審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審理、仲裁和解與調解、仲裁裁決等過程。

  一、仲裁庭的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1)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與當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關系的仲裁員回避。

  二、開庭和審理

  1.開庭審理為原則、書面審理為特例;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特例;當事人申請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缺席,或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3.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

  三、仲裁和解與調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協(xié)議,可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請仲裁。

  (2)調解——形成調解書,經(jīng)雙方簽收后產(chǎn)生與裁決書同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應作出裁決。

  四、仲裁裁決。

  (1)仲裁庭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決議,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或者附在裁決書后,但該少數(shù)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應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形成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3)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裁終局制。

 ?、佼斒氯瞬坏镁鸵巡脹Q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提起訴訟;

 ?、谥俨貌脹Q具有執(zhí)行力;

 ?、郛斒氯松暾埲嗣穹ㄔ撼蜂N裁決的,應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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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格證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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