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頻指數】★★★
【考點精講】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一、債權的相對性
債權與物權不同,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債權相對性理論的內涵,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
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
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債務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所負擔的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
二、建設工程中債的形式
建設工程之債產生的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四種。
1.合同之債是當事人之間因訂立了合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fā)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之債是雙方自愿發(fā)生的。
2.侵權之債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fā)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對附近居民有可能產生侵權之債。
3.無因管理之債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
4.不當得利之債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建設工程中常見的債的類型有:施工合同債(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買賣合同債(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侵權之債(施工單位與附近居民或施工第三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