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材料及構配件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比例不少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guī)定應取樣數(shù)量的30%.
a.用于承重結構的砼試塊;
b.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c.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d.用于承重墻的磚和砼小型砌塊;
e.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f.用于承重結構的砼中使用的摻加劑;
g.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h.用于承重的鋼結構試件;
i.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2、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電氣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數(shù)量按每批數(shù)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組(件)。
a.用于水暖安裝工程的管道、閥門;
b.用于電氣安裝工程的電線、電纜、開關、插座、配電箱(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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