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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14: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省級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造價咨詢單位:
根據甘肅省建設廳甘建價[2005]467號文發(fā)布的《甘肅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DBJD25-26-2005)、《甘肅省園林工程消耗量定額》(DBJD25-27-2005)、《甘肅省建設建設措施項目費定額》(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DBJD25-28-2005)等定額及甘建價[2004]198號文頒發(fā)的《甘肅省建設工程混凝土砂漿材料消耗量定額地區(qū)基價》(DBJD25-23-2004)、甘建價[2004]197號文頒發(fā)的《甘肅省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及地區(qū)基價》(DBJD25-18-2004)、甘建價[2004]196號文頒發(fā)的《甘肅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匯編》(DBJD25-17-2004)、及甘建價[2004]125號文頒發(fā)的“甘肅省建設工程人工單價”,編制的《甘肅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地區(qū)基價》(DBJD25-32-2006)、《甘肅省園林工程消耗量定額地區(qū)基價》(DBJD25-33-2006)、《甘肅省建設工程措施項目費定額地區(qū)基價》(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DBJD25-34-2006)(以下簡稱本基價),現予發(fā)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基價是我省蘭州、定西、天水、平涼、慶陽、武威、金昌、張掖、酒泉、嘉峪關、臨夏、合作、武都、白銀等十四個市(州)所在地及平川、甘礦兩地編審仿古建筑、園林工程及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措施項目費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竣工結算、確定施工發(fā)承包合同價,調解工程造價糾紛,辦理工程造價鑒定的依據,也可作為工程量清單計價和企業(yè)投標報價的參考。
二、本基價自2007年3月1日起執(zhí)行。原甘建價[2001]88號文頒發(fā)的《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預算定額(試行)甘肅省地區(qū)基價》停止使用,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三、本基價委托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和管理。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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