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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10: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松陽縣國有產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已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陽縣國有產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產權制度改革,規(guī)范產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參照《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產權交易規(guī)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國有產權是指國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有權以及與所有權有關的經(jīng)營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權利。包括:
。ㄒ唬﹪衅髽I(yè)整體或部分產(股)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股權;
。ㄈ┬姓聵I(yè)性資產、國有產權;
(四)國有特許經(jīng)營權;
(五)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國有產權。
第四條 國有產權交易,是指有償出讓或者受讓國有產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袷貒曳、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
。ǘ┯欣趪薪(jīng)濟布局和結構的戰(zhàn)略性調整;
。ㄈ┐龠M國有資本優(yōu)化配置,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ㄋ模┳裱(guī)范操作、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松陽縣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管辦)具體負責國有產權交易有關政策規(guī)則的制定,對交易活動進行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協(xié)同職能部門調查處理交易違法違規(guī)案件。
縣國資委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和權限,對國有產權出讓的相關活動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七條 松陽縣招標投標中心是全縣集中統(tǒng)一的國有產權交易的服務機構和場所。
第八條 國有產權的出讓主體是縣人民政府、縣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yè)以及各行政事業(yè)單位。
第九條 交易受讓方是指在交易活動中承受出讓方產權的法人、經(jīng)濟實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ǘ┚哂辛己玫纳虡I(yè)信用;
(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國有產權轉讓采取拍賣、招標、掛牌以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 下列產權不得在交易機構交易;
。ㄒ唬┓伞⒎ㄒ(guī)規(guī)定和規(guī)章明文禁止的;
。ǘ鄬俨磺寤蛱幏謾嘞抻袪幾h的;
。ㄈ┮褜嵤┑盅骸、質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不得交易的;
(五)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浒福航灰壮鲎尫綄⒊鲎尫桨傅任募䦂笳驀匈Y產管理部門核準后送縣招管辦備案。
(二)委托:交易出讓方按規(guī)定向縣招標投標中心提出產權交易申請,并辦理有關委托手續(xù),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產權出讓的委托書;
2.出讓方的資格證明和其他法定證明;
3.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
4.產權所有者準予產權出讓的有關文件和證明;
5.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書》,有關資產評估核準文件或評估備案表;
6.出讓標的情況說明;
7.按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ㄈ┑怯洠嚎h招標投標中心在收到出讓方或受讓方提交的委托申請及材料后及時核查登記。
。ㄋ模┕妫嚎h招標投標中心應在規(guī)定場所和松陽縣政府采購招投標網(wǎng)[www.sycgzb.com]及相關法定新聞媒體上公布各類產權交易信息。公告時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執(zhí)行。
。ㄎ澹┙灰祝寒a權交易按照第十條規(guī)定方式進行交易。交易雙方成交后,由出讓方出具交易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根據(jù)交易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要求,在縣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招管辦、監(jiān)察等部門監(jiān)督下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根據(jù)交易合同規(guī)定及時繳清交易款。交易合同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招管辦和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a權交接:在縣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監(jiān)督下出讓方和受讓方填寫《產權交接清單》。產權交接手續(xù)應在合同生效后及時辦理。
。ㄆ撸┏鼍呓灰讘{證:交易合同生效后,由縣招標投標中心根據(jù)轉讓方款項付清的書面證明材料出具產權交易憑證,轉讓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經(jīng)濟合同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相關部門分別辦理相關的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十三條 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該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鲎尫胶褪茏尫降拿Q、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ǘ┏鲎寴说幕厩闆r;
。ㄈ┏鲎尫绞健⒊鲎寖r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ㄋ模┙灰讟说膫鶛、債務的處理方案;
。ㄎ澹┙灰讟说漠a權交割事項;
。┙灰子嘘P的稅費負擔;
。ㄆ撸┖贤鞣降倪`約責任;
。ò耍┖贤瑺幾h解決方式;
。ň牛┖贤兏徒獬龡l件;
。ㄊ┖灱s日期;
(十一)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國有產權交易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交易價格應不低于評估報告中的價值。凡低于評估價值的,出讓方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產權交易的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拍價、起始價、底價由縣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擬定,并報經(jīng)縣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招標或拍賣或掛牌方案、公告(或邀請書)、招標或者競買須知、出讓規(guī)則及其他文件由縣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其他主管部門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代理機構起草、編制,縣招管辦備案。
第十七條 縣招標投標中心或代理機構受出讓人委托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初審,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及縣招管辦備案。
參加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的投標人、競買人應當按公告規(guī)定向指定專戶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
第十八條 招標按《松陽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拍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掛牌出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ㄒ唬┰趻炫乒嬉(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縣招標投標中心將掛牌標的物的概況及應注意的有關事項、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等,在縣招標投標中心內掛牌公布;
。ǘ┓蠗l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ㄈ┛h招標投標中心確認該報價后,更新掛牌價格;
。ㄋ模┛h招標投標中心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五)縣招標投標中心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炫茣r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七)掛牌期限屆滿,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人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縣招投標中心應當組織現(xiàn)場集中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 財政、工商、稅務、國土、建設、人勞社保等有關部門在為國有產權交易雙方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要求其提供產權交易合同及產權交易確認書、款項結清憑證。
第二十二條 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應當中止:
(一)產權實物滅失的;
。ǘ┤嗣穹ㄔ骸⒅俨脵C構或有關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確認出讓方對其委托出讓的產權無處分權而發(fā)出終止出讓書面通知的;
。ㄈ┮虿豢煽沽蛞馔馐鹿,致使出讓暫不能進行的;
。ㄋ模┙灰灼陂g第三方對出讓方的產權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ㄎ澹┏霈F(xiàn)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
。ǘ┏鲎尫交蚴茏尫讲痪邆涑鲎尅⑹茏屬Y格的;
。ㄈ┏鲎尫揭再I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受讓自己出讓的國有產權的;
。ㄋ模┊斒氯藧阂獯ü室獠僮鹘灰變r格的;
。ㄎ澹┪唇(jīng)審批擅自交易的。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縣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交易當事人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操縱交易市場、擾亂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損于公平交易等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在交易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位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外的本縣國有產(股)權的交易應事先報經(jīng)縣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和縣招管辦批準。
第二十八條 國有土地、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流轉等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產權交易事項,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集體產權的轉讓、受讓等交易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鼓勵其他各類產權按本細則確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交易。
第三十條 村(居委會)級集體產權的轉讓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參照本細則組織實施,報縣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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