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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09: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jiān)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本規(guī)定所稱政府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本規(guī)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應當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研究、協(xié)調和推進工作。
第六條 各政府機關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ㄒ唬┴撠煴緳C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ǘ┙M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目錄;
。ㄈ┦芾砗吞幚硐虮緳C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ㄋ模┍9、維護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機關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ㄎ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政府機關應當將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七條 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的政府信息,均應當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ㄒ唬⿲儆趪颐孛艿;
。ǘ⿲儆谏虡I(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ㄎ澹┡c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有前款(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后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公開。
第八條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查后,向社會公布。
政府機關應當逐步編制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畔⒛夸洃斶m時調整和更新。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要求政府機關公開其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guī)定或者編制的規(guī)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策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章 公開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采取相對固定的、便于公眾獲取的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或者其他公開發(fā)行的政府信息?
。ǘ﹫罂、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體;
。ㄈ┱T戶網站;
(四)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ㄎ澹┕膊殚喪摇①Y料索取點等場所;
(六)新聞發(fā)布會;
。ㄆ撸┢渌阌诠娂皶r、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適宜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的政府信息,有條件的政府機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后10日內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公開的,公開時間不得遲于信息生成后30日。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政府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掌握該信息的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或者口頭向有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請?陬^申請的,政府機關應當作好記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向政府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并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等。
第十五條 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诿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ㄋ模┥暾埞_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ㄎ澹┥暾埞_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政府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
政府機關答復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當場提供的,應當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自答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不予提供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七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于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政府機關承諾同意公開的外,政府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要求政府機關予以更改。政府機關應當及時更改;不予更改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政府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對閱讀有障礙的殘疾申請人,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復制、打印等服務的,政府機關應當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可以采取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信息免費向社會公開。政府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間接提供。
法律、法規(guī)對收費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以郵寄、遞送、復制、打印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fā)生的郵寄、遞送、復制、打印等成本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因經濟條件困難,經本人申請、政府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除費用。
第二十五條 政府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政府機關及時公開,并可以向有關監(jiān)督機關投訴。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法地開發(fā)、利用依法獲得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话磿r公開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調整、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ㄈ┕_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ㄋ模⿲ι暾埲穗[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更正與申請人自身相關的信息的;
。⿲Υ饛筒挥韫_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的;
。ㄆ撸┪绰男懈嬷x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八)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違反規(guī)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物價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機關違反本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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