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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4 13: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3年7月24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2003年10月20日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chǎn)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凡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關系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理的單位的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條例。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審計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機關,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
投資來源是市級的或者主要是市級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jiān)督;投資來源是縣(市)、區(qū)級或者主要是縣(市)、區(qū)級的建設項目,由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jiān)督;投資主體出資額均等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審計機關做好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額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建設項目、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指定審計的建設項目實施開工前審計、預(概)算執(zhí)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對其他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項審計組織。
審計機關或者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審計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審計機關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所需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被審計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不得妨礙審計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二章 審計計劃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應當按計劃進行。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建設項目計劃和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條 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項目,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審計項目,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審計項目,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
第十一條 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作出調整,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三章 開工前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計劃,對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資金管理與使用和其他前期準備工作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ㄒ唬┙ㄔO項目是否列入投資計劃;
。ǘ┙ㄔO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當年投入資金是否落實;
。ㄈ┰O計編定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是否和經(jīng)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符;
。ㄋ模┓伞⒎ㄒ(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應當報送下列資料:
。ㄒ唬╉椖客顿Y計劃批準文件;
。ǘ┵Y金來源及資金到位證明;
(三)建設項目前期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意見書,需要延長期限的,經(jīng)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四章 預(概)算執(zhí)行審計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建設項目預(概)算執(zhí)行審計計劃,對建設項目總預(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建設項目預(概)算執(zhí)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ㄒ唬┙ㄔO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
。ǘ┵徶迷O備、材料的核算情況;
。ㄈ╊A(概)算審批、執(zhí)行、調整情況;
。ㄋ模﹤鶛鄠鶆涨闆r;
。ㄎ澹┒愘M計繳情況;
。┙ㄔO成本情況;
。ㄆ撸﹥炔控攧湛刂浦贫鹊脑O置和落實情況;
。ò耍┓、法規(guī)規(guī)法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收入、節(jié)余資金、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交付使用的資產(chǎn)、尾工工程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ㄒ唬┙ㄔO項目資金的來源、管理與使用情況;
。ǘ┕こ虄r款結算與實際完成投資情況;
。ㄈ┙桓妒褂觅Y產(chǎn)情況;
。ㄋ模┪补すこ痰奈赐旯こ掏顿Y情況;
。ㄎ澹┠甓葧媹蟊、竣工決算報表情況;
。﹤鶛鄠鶆涨闆r;
(七)建設成本情況;
。ò耍┒愘M計繳情況;
。ň牛┓、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驗收后六十日內編制出竣工決算,并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編制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椖颗鷾式ㄔO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歷次調整概算文件;
。ǘ┏醪津炇請蟾妫
。ㄈ┡c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及結算資料;
。ㄋ模┳皂椖拷ㄔO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后,應當在六十日內審計完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jīng)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jù)需要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型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六章 審計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屬財政直接投資或融資的,同級審計機關應當實施竣工決算審計。以國有資產(chǎn)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其他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也可以由審計機關委托具有建設項目審計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依照本條例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的指導、監(jiān)督。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應當向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
第二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接受審計機關委托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有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和作出的審計決定,應當作為投資項目竣工后財務結算的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就建設項目審計的有關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年度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工作時,一并報告上年度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情況,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審計終結后,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未報審計機關審計而擅自開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辦開工前審計手續(xù);逾期不辦的,處以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補辦審計手續(xù)。
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請辦理竣工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竣工決算審計手續(xù);逾期不辦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財務決算和辦理固定資產(chǎn)移交。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ㄒ唬┯羞`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
。ǘ┚芙^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ㄈ┺D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
。ㄋ模┯修D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chǎn)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當予以調整。施工單位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按違紀金額處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弄虛作假、隱瞞審計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議有關部門降低資質或者取消資格;給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撟骷佟⒊鼍咛摷賹徲媹蟾娴;
。ǘ╇[瞞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的;
。ㄈ├寐殭,索取或者收受被審計單位財物以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ㄋ模┻`反規(guī)定收繳資金、罰款的;
。ㄎ澹┪窗匆(guī)定時間出具審計意見書的;
。┯羞`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利用外資的審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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