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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部門規(guī)章 > 正文

住宅建筑設計規(guī)范

1985-06-14 16:02  建設部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保證住宅建筑設計的質量,使住宅符合適用、安全、衛(wèi)生、經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全國城鎮(zhèn)及工礦區(qū)新建、改建、擴建的三十層及三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筑設計。

  第1.0.3條 住宅建筑設計必須遵循國家在住宅建筑方面的方針政策,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住宅面積標準。

  第1.0.4條 住宅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及居住區(qū)規(guī)劃的要求,并應與周圍環(huán)境協調。

  第1.0.5條 住宅建筑設計應以近期使用為主,適當考慮今后進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條 住宅的層數劃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至三十層。

  第1.0.7條 住宅建筑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戶內設計

  第一節(jié) 套型

  第2.1.1條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必須是獨門獨戶,并應設有臥室、廚房、衛(wèi)生間及貯藏空間。

  第2.1.2條 住宅套型應分為小套、中套、大套,共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小大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節(jié) 臥室、起居室和過廳

  第2.2.1條 臥室之間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列規(guī)定:雙從臥室9m2;單人臥5m2;兼起居的臥室12m2.

  第2.2.2條 臥室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當通過走廊等間接采光時,應滿足通風,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條 起居至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面積不宜小于10m2。

  第2.2.4條 過廳可間接采光,共面積不宜小于5m2。

  第三節(jié) 廚房

  第2.3.1第 廚房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采用管道煤氣、液化石油氣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于3.50m2;

  二、以加工煤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于4m2;

  三、以原煤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于4.50m2;

  四、以薪柴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于5.50M2;

  第2.3.2條 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固定式碗柜(或擱板、壁龕)等設備或預留其位置。

  第2.3.3條 單面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40m,雙面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70m。

  第2.3.4條 壁龕式廚房必須采用電能或管道煤氣,并應氣設機械排煙裝置,爐灶部分應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條 廚房應有外窗或開向走廊的窗戶。

  第2.3.6條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廚房以及嚴寒和寒冷地區(qū)采用加工煤的廚房必須設置煙囪。煙囪應防止煙氣回流和串煙。

  第2.3.7條 廚房爐灶上應預留排外罩位置。嚴寒和寒冷地區(qū)廚房內應設通風道或其他通風措施。

  第四節(jié) 衛(wèi)生間和廁所

  第2.4.1條 每套住宅應設衛(wèi)生間。衛(wèi)生間、廁所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一、外開門的衛(wèi)生間 1.80m2;

  二、內開門的衛(wèi)生間 2.00m2;

  三、外開門的廁所 1.10m2;

  四、內開門的廁所 1.30m2.

  第2.4.2條 衛(wèi)生間內布置洗衣機時,應增加相應的面積,并設給水、排水設施及單相三孔插座。

  第2.4.3條 衛(wèi)生間、廁所不宜設在臥室、起居室和廚房的上層。如必須設置時,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彎不得在室內外露,并應有可靠的防水、隔聲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第2.4.4條 無通風窗口的衛(wèi)生間、廁所必須設置通風道,并組織好進風和排氣。

  第五節(jié) 面積計算

  第2.5.1條 住宅建筑設計應計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系數,其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積(m2/套)等于總建筑面積(m2)被總套數(套)除;

  二、使用面積系數(%)等于總套內使用面積(m2)被總建筑面積(m2)除。

  第2.5.2條 套內使用面積的計算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wèi)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柜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二、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三、不包含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并均計入使用面積;

  四、內墻而裝修厚度均計入使用面積。

  第六節(jié) 層高和凈高

  第2.6.1條 住宅層高不應高于2.80m2。

  第2.6.2條 臥室、起居室的凈高不應低于2.40m,其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m。

  第2.6.3條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時,其一半面積的凈高于不應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處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條 廚房的凈高不應低于2.20m,衛(wèi)生間、廁所、貯藏室的凈高不應低于2m。

  第2.6.5條 衛(wèi)生間、廁所內采用蹲式大便器時,其蹲位處地面距上部存水彎的凈高不應低于1.90m。

  第七節(jié) 陽臺

  第2.7.1條 每套住宅宜設陽臺或平臺,嚴寒地區(qū)宜設封閉陽臺。低層、多層住宅的底層每套宜設小院。

  第2.7.2條 陽臺欄桿設計應防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第2.7.3條 低層、多層住宅的陽臺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于1.10m。中高層、高層及嚴寒地區(qū)住宅的陽臺宜采用實體欄板。

  第2.7.4條 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臺和出入口上部的陽臺應做有組織排水。溫暖和炎熱地區(qū)多層住宅的陽臺宜做有組織排水。

  第2.7.5條 陽臺應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臺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的連通陽臺應設置分隔板。

  第八節(jié) 過道、貯藏空間和戶內樓梯

  第2.8.1條 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m。通往輔助用房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8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度應便于搬運家俱。

  第2.8.2條 每套住宅應有貯藏空間。吊柜凈不應小于0.35m。壁柜凈深不宜小于0.45m?客鈮、衛(wèi)生間、廁所的壁柜內部應采取防潮、防結露措施。

  第2.8.3條 戶內樓梯的梯段凈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于0.75m;當兩邊為墻面時,不應小于0.90m。

  第2.84條 戶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小于0.20m。扇形踏步在內側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于0.22m。

  第九節(jié) 門窗

  第2.91條 外窗窗臺面距樓面的高度低于0.80m時,應有防護措施,窗外有陽臺的不受此限。

  第2.92條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面臨走廊和屋面的窗戶,共窗臺高底低于2m的宜采取防護措施。

  第2.93條 面臨走廊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第2.94條 戶門應向內開啟,并宜在構造上采取防衛(wèi)措施。

  第2.95條 各部位門洞口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2.95的規(guī)定。

各部位門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注:衛(wèi)生間、廁所采用鋼門框或推拉門時,門洞口寬度可為0.60m。

第三章 共同部分

  第一節(jié) 樓梯和電梯

  第3.1.1條 樓梯間應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滿足時,應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風排煙措施。

  第3.1.2條 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凈寬系指墻面至扶手中線的水平距離。

  第3.1.3條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條 樓梯平臺凈寬不應小于梯段凈寬,并不得小于1.10m.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過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2m。

  注:樓梯平臺凈寬系指從墻面突出物外緣至扶手中線的水平距離。

  第3.1.5條 樓梯井寬度大于0.20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條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底層室內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應設置電梯。

  注:①住宅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時,其層數由該層起計算;

 、谧≌鋈肟趯游挥诮ㄖ锏撞抗灿梅康奈蓓斊脚_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時,其層數由該層起計算;

 、垌攲訛閮晌菀惶总S屋住宅,其躍層部分不計層數。

  第3.1.7條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

  第3.1.8條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單元式住宅每單元只設一臺電梯電,應在適當層數用聯系廊連通。

  第3.1.9條 電梯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多臺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

  第二節(jié)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條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m,中高層、高屋住宅不應低于1.10m。重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

  第3.2.2條 高層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閉外廊,并應設開啟的窗扇或通風排煙設施。

  第3.2.3條 嚴寒地區(qū)住宅的出入口應設防寒門斗或保溫外門;寒冷地區(qū)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設外門或其他防寒設施。

  第3.2.4條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陽臺和外廊的下部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條 住宅的出入口處應有醒目的識別標志,并按戶設置信報箱。高層住宅的出入口處宜設管理值班室。

  第三節(jié) 垃圾管道

  第3.3.1條 四層及四層以上的住宅設垃圾管道。

  第3.3.2條 垃圾管道不宜鄰貼臥室、起居室布置。必須布置時,應采取防潮、防塵和隔聲措施。

  第3.3.3條 垃圾管道應采用耐腐蝕、防潮和非燃燒材料,內壁必須光滑,頂層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線穿越。

  第3.3.4條 垃圾斗宜選用耐腐蝕材料,斗門應能自動關閉嚴密。每層宜設倒垃圾口。高層住宅宜設倒垃圾小間。

  第3.3.5條 垃圾管道頂部應有氣管道伸出屋面,底部應設封閉垃圾箱(或小間),高層住宅底層應設垃圾室。

  第四節(jié)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條 住宅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采取采光、通風、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貯藏間、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使用時,其凈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取水、防潮及通風措施。采光井應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設施。

  第五節(jié)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條 住宅建筑中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并不應布置產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huán)境的商店和車間。

  第3.5.2條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設備用房。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有關專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3.5.3條 住宅建筑中設置飲食店、食堂等用房時,廚房的煙囪應高出住宅層面,其空調、冷藏設備及加工機械應作減振、消聲處理。

  第3.5.4條 住宅與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第四章 室內環(huán)境和建筑設備

  第一節(jié) 室內環(huán)境

  第4.1.1條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間臥室或起居室能獲得日照,個別受條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條 直接采光房間的窗洞口面積與該房間地面面積之比(窗地比)不應小于表4.1.2的規(guī)定。

窗洞口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 表4.1.2

  1.本表按單層鋼側窗計算,采用其他類型窗應調整窗地比。

  2.窗洞口上沿距樓地面不應低于2m。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應計人。

  第4.1.3條 住宅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寒冷、溫暖和炎熱地區(qū)單朝向住宅必須采取通風措施。

  第4.1.4條 電梯井道不宜鄰貼臥室、起居室;電梯機房不宜布置在臥室、起居室的上居或與其鄰貼,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采取隔聲、減振措施。

  第4.1.5條 寒冷、溫暖和炎熱地區(qū)住宅西向臥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陽措施。

  第二節(jié) 建筑設備

  第4.2.1條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數。

  第4.2.2條 嚴寒和寒冷地區(qū)的高層和中高層住宅應采用集中采暖系統,多層和低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統。

  第4.2.3條 以煤、薪柴為燃料分散采暖的住宅應設煙囪;上下層或相鄰房間合用一個煙囪時,必須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第4.2.4條 起居室、臥室應各設兩處電氣插座;廚房、衛(wèi)生間、過廳應各設一處電器插座。每套住宅內必須設有單相三孔插座。

  第4.2.5條 高層和中高層住宅應預埋電話電纜管,并在每層預埋接線盒。

  第4.2.6條 對電視信號有屏蔽影響的住宅,電視信號場強微弱或被高層建筑遮檔及反射波復雜地區(qū)的住宅,應設置共用天電視系統。

  第4.2.7條 每套住宅應設電度表、水表,使用管道煤氣者應設煤氣表。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其他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zhí)行”。

  附加說明: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標準設計

  參加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院

       天津市規(guī)劃設計管理局

       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委綜合設計院

       西安冶金建筑學院

       北京建筑工筑學院

       南京市住宅設計研究所

       黑龍江省林業(yè)設計研究院

       四川綿陽地區(qū)建筑勘察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徐麗珍 強華 周志連 張菲菲 陳華寧 陳明度 許同鑫 葛悅先 朱恒譜 王貴方 錢衛(wèi)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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