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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8 13: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濟建基發(fā)[1997]第17號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各區(qū)縣建委、各大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現(xiàn)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根據(jù)《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結(jié)合九六年《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凡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單體民用工程、八千平方米以上(含八千平方米)的工業(yè)項目,在招標確定取費級別時,應按甲級取費級別標準執(zhí)行。建筑面積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八千平方米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及建筑面積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一萬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允許按乙級以上取費級別標準執(zhí)行;建筑面積四千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民用建設項目,允許按丙級以上取費級別標準執(zhí)行。任何單位不得超越以上界定,隨意壓低取費級別進行承發(fā)包活動。凡低于最低界定標準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簽發(fā)任何開工手續(xù),對無開工報告和未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要認真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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