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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2001-07-10 13:18    【  【打印】【我要糾錯】

  成府發(fā)〔2001〕134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guī)定》已經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推進成都市投資體制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34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加快成都市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級管理權以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guī)定。需要國家、省審批或備案的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三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

 。ㄒ唬┐笮突A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ǘ┤炕虿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第三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雾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進口設備一次進口金額在10萬美元及以上的;

 。ㄈ┛辈臁⒃O計、監(jiān)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政府投資項目在20萬元人民幣、非政府投資項目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ㄋ模﹩雾椇贤浪銉r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需選定項目建設期代理業(yè)主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項目代理業(yè)主。

  第三章 招標

  第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向市政府投資行政管理部門(市計委或市經委)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報送有關招標方面的內容。非政府投資項目在備案材料中應包括招標方面的內容。市政府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項目招標方面的內容向其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通報。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因項目特殊情況需邀請招標的,需經市政府批準。必須進行招標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由投資者自主決策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第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省規(guī)定的媒介發(fā)布外,應按成都市投資信息發(fā)布辦法進行發(fā)布。在上述途徑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標公告,但招標公告內容必須一致。

  第九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點、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并可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具有相應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在本市權限范圍內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現行職責分工:

 。ㄒ唬⿵氖鹿こ探ㄔO項目(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市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ǘ⿵氖屡c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市機電產品進口行業(yè)管理部門認定;

 。ㄈ┙煌üこ探ㄔO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ㄋ模⿵氖缕渌袠舜順I(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分別由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申請市屬權限范圍內的資格認定和申請轉報國家、省認定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工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自主確定招標活動場所,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在發(fā)售日5日前報市政府投資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有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應責令其改正。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對所編制的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在招標文件售出后如需補充、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補充、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確定是否設立標底。設立標底的,標底必須控制在概算或預算投資范圍內。

  第十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人應在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允許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送達投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第十九條 投標截止時,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停止開標,并重新招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guī)煸诂F有各行業(yè)專家?guī)斓幕A上充實完善,逐步納入四川省評標專家?guī)。此項工作由市政府授權市計劃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ㄒ唬┡c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ǘ╉椖抗芾聿块T或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ㄈ┳罱陜仍蛟谡袠、投標或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并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開標后一般應在30日內完成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軌蜃畲笙薅鹊貪M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明顯低于其它投標報價或標底,評標委員會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能夠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充分證明材料的,應作為有效投標,否則視為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約,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行政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禁止規(guī)避招標、虛假招標、串標、抬標、騙標、泄密、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分別由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ㄒ唬┦杏媱澆块T指導、協(xié)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二)工業(yè)、水利、交通、信息產業(yè)等行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經濟、水利、交通、信息產業(yè)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ㄈ└黝惙课萁ㄖ椖考捌涓綄僭O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ㄋ模┻M口機電產品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市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負責。

  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職能不得委托非政府部門執(zhí)行。

  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規(guī)定制定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將在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原招標投標審核部門。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接受行政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監(jiān)察機關可會同投資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機構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察。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應設立舉報電話,受理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舉報和投訴,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因特殊情況不宜公開招標或因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不公開招標;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由投資者自主決定,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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