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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1-01 10: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97]第127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規(guī)范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為,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yè)納入城市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yè)納入城市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
第五條 各市(含地、州,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組織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編繪和跟蹤管理;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城建檔案范圍包括;
。ㄒ唬┏鞘锌睖y方面的檔案;
。ǘ┏鞘幸(guī)劃方面的檔案;
。ㄈ┏鞘薪ㄔO管理方面的檔案;
。ㄋ模┏鞘谢A設施方面的檔案;
。ㄎ澹┏鞘薪煌ㄟ\輸設施工程建設方面的檔案;
。┏鞘袌@林綠化、風景名勝區(qū)建設方面的檔案;
。ㄆ撸┏鞘蟹罏囊约叭朔涝O施方面的檔案;
。ò耍┏鞘泄I(yè)、民用建筑方面的檔案;
。ň牛┏鞘薪ㄔO用地方面的檔案;
。ㄊ┏鞘协h(huán)境保護工程建設方面的檔案;
。ㄊ唬┏鞘薪ㄔO科研方面的檔案;
。ㄊ┏鞘幸(guī)劃、建設基礎資料。
本條前款所列城建檔案的具體內容,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央主管部門和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內容執(zhí)行。
第七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城建檔案歸檔后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按規(guī)定的范圍接收和收集城建檔案及有關資料,并辦相關移交手續(xù)。
城市開發(fā)區(qū)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道有關城建檔案。
建制鎮(zhèn)需要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三年內移交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存。
第八條 在城市規(guī)劃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在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存檔保證手續(xù),預交工程造價3%-5%的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單項工程保證金最多不超過20萬元)。對沒有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存檔保證手續(xù)和末預交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式許可證》。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報道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后,保證金如數退還。建設工程竣工六個月后尚末編制或不按規(guī)定報送竣工檔案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補測和補繪,補測和補繪所需的費用從保證金中抵扣。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和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材料。
建設工程竣工圖由施工單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編制,并移交建設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明確編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責任和要求。
第十一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道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原件的縮影攝影膠片,且應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技術整理符合省城建檔案業(yè)務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必須由持證檔案員報送。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時,負責審核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對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各種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查明工程所在的路段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避免造成原有管線的損壞。
第十四條 原有的城市建設工程無現狀圖的或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檔完整、不準確的工程,其產權單位應進行補測、補繪和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竣 工檔案報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轉讓的,其工程檔案所有權必須同時移交給受讓單位。
第十六條 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爰庫房。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溫度、濕度;有防盜、防光、防塵、防有害徽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應的抗震和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檔案館,應嚴格按檔案館建筑設計規(guī)范設計和施工。
第十七條 需長期保存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按規(guī)定進行整理和裝訂,保管期內應定期修復和復制,其裝具成本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具體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遵守國家《保密法》,合理劃分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
銷毀檔案必須編目造冊,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銷毀。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范圍和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支付了裝具成本費的建設單位,使用城建檔案時免交此項費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拒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存檔保證手續(xù),可建設工程竣工六個月內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道城建檔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逾期不向建設單位退還保證金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直至退還為止。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所獲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人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貪污、挪用、截留保證金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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