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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滬勘察設計單位綜合考評暫行辦法

1997-09-13 16:49    【  【打印】【我要糾錯】

  滬建建(97)第0804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關于印發(fā)《在滬勘寨設計單位綜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在滬勘察設計單位:

  現將《在滬勘察設計單位綜合考評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在滬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不斷提高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技術和管理水平,對在滬各勘察設計單位實行動態(tài)管理,現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本市、部屬、外省市進滬單位和機構。

  第三條 綜合考評是指對本市勘察設計單位和機構在勘察設計質量、科學管理、生產經營、精神文明和優(yōu)質服務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評定。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在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綜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對在滬勘察設計單位綜合考評工作實行領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是實施綜合考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勘祭設計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辦)依照本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綜合考評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本規(guī)定要求做好統計自評工作,于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勘察設計單位綜合考評評分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市場辦,由市場辦匯總其他備有關管理部門材料進行綜合考評。

  第七條 考評采用綜合得分制,實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辦法。

  第八條 勘察設計質量考評內容:

  (一)勘察設計文件成品質量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等要求和合同規(guī)定,深度滿足相應階段技術要求,全部合格得20分;其中經市勘察設計質量監(jiān)督站檢查被評為優(yōu)良的,每一個項目加5分;被評為不合格的,每一個項目扣20分;經整改后合格的,每一個項目扣10分。

  (二)本年度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得30分,二等獎得20分,三等獎得15分;獲國家級勘察設計獎,金獎得30分,銀獎得20分,銅獎得15分;獲部、市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得20分,二等獎得15分,三等獎得10分;獲部、市級勘察設計獎,一等獎得15分,二等獎得10分,三等獎得5分;獲部、市級設計專業(yè)獎,一等獎得10分,二等獎得5分,三等獎得3分。(如獲獎項目/專業(yè)由幾個單位合作完成,得分按各單位實際完成工作量分配。)

 。ㄈ┟客瓿梢豁棽、市級以上標準化工作,主編單位得10分,參編單位得3分;每完成一項推薦性標準設計,主編單位得5分,參編單位得2分;如有獲獎項目,得分參照本條第二款。

 。ㄋ模〤AD出圖率,達到甲級80%,乙級70%,丙,丁級50%標準的得10分,未達到指標的每降低10%扣5分。

 。ㄎ澹┯捎诳辈煸O計的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及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下,每次扣20分;30~50萬元的,每次扣30分;50萬元以上的,每次扣50分。

  第九條 科學管理考評內容:

 。ㄒ唬┤〉貌俊⑹。ㄊ校╊C發(fā)全面質量管理合格證書,得10分;初驗達標驗收合格的,得5分。未按規(guī)定要求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的,扣20分。

 。ǘ﹫(zhí)行校審制度并有質量審校單得20分;未進行校審,扣10分。

 。ㄈ┟總勘察設計成品質量須按有關技術規(guī)定綜合評定,填制等級評定表,得10分;未實施的扣5分。

 。ㄋ模┛辈煸O計文件、資料歸檔率達90%以上的得10分,達不到的扣10分。

 。ㄎ澹嵤〨B/T 19000 idt ISO 9000系列標準,通過第三方認證的得30分。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考評內容:

 。ㄒ唬┤司a值5萬元及以下,每一萬元得1分;5萬元以上至10萬元,超過5萬元部分,每一萬元加2分;10萬元以上,超過10萬元部分,每一萬元加3分。

  (二)按時向業(yè)務主管部門上報有關統計報表得20分,未按時上報的扣20分。

  (三)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經營手冊和合同登記手續(xù)得20分,不按時辦理簽證和登記手續(xù)的每項扣5分。

 。ㄋ模┮(guī)范使用標準合同文本,簽約率達100%得10分,未簽訂合同實施任務的每起扣5分。

  (五)勘察單位認真執(zhí)行安全制度,現場安全措施完備得10分;發(fā)生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

 。┴瀼貓(zhí)行建設部和市建委的有關規(guī)定,按資質等級及業(yè)務范圍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得10分,未辦理越級審批手續(xù)超資質或超范圍承攬任務的每起扣10分。

  (七)出賣圖簽、圖章和其他資質文件每起扣20分。

  (八)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攬任務,每起扣10分。

 。ň牛┧嚼鈫挝蝗藛T搞勘察設計,每起扣10分。

  第十一條 精神文明考評內容:

 。ㄒ唬┇@得市級文明單位稱號得30分,區(qū)、縣級文明單位稱號得15分。

  (二)開展職業(yè)道德教育,建立制度并實施的得15分。

  (三)遵紀守法,貫徹有關財務制度,按章納稅得10分,經財稅部門檢查發(fā)現問題的,每起扣5分。

  (四)按市建管辦規(guī)定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培訓班,完成的得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

 。ㄎ澹﹨⒓涌辈煸O計質量檢查,派出專家組的單位加20分;派出專家的單位,每派出一人加15分;派出專家擔任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培訓班教師的單位,每派出一人加2分(單位自行組織培訓的不加分)。

  第十二條 優(yōu)質服務考評內容:

 。ㄒ唬┕こ添椖块_工前,實施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圖交底制度,并有記錄的,得10分,未實施的扣5分。

  (二)設計項目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根據施工進度的需要現場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并有記錄的得10分,未實施的扣5分。

 。ㄈ┕こ添椖拷ǔ珊罂⒐を炇諘r,有關設計人員參予竣工驗收全過程,得10分,未實施的扣5分。

  (四)勘察單位文明施工,做好場地清理工作的得10分;沒有做好的扣5分。

  第十三條 在滬勘察設計單位綜合考評分為以下二個組進行,第一組:本市和部屬在滬單位;第二組:外省市和部屬進滬單位。第一組列前20名(勘察設計單位18名,純勘察單位2名),第二組列前15名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同時在招投標等方面享受優(yōu)先推薦和優(yōu)惠條件;各組后20名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視具體情況予以限期整改、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質證書或臨時進滬許可證等的處罰。

  第十四條 在綜合考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該項應扣分值加倍扣分,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對不按規(guī)定參加綜合考評或遲交考評表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對連續(xù)兩年受通報批評的本市和部屬在滬單位予以降低一級資質;外省市和部屬進滬單位予以吊銷進滬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七條 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本年度綜合考評不予表彰:

  (一)上級質檢部門檢查發(fā)現有質量不合格的;

 。ǘ┌l(fā)生勘察設計質量事故,受通報批評的;

  (三)私自超越資質或業(yè)務范圍承攬任務的;

  (四)出賣圖簽、圖章或其他資質文件的;

 。ㄎ澹┎捎貌徽斒侄纬袛埲蝿盏;

 。┧嚼鈫挝蝗藛T搞勘察設計的;

 。ㄆ撸┚C合考評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并受到查處的。

  第十八條 各有關管理部門接職責分工做好對各單位獎罰情況的統計和核準,并于每年的一月十五目前將上年度的有關資料移送市場辦。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度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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