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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6 15: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荊政發(fā)[2000]3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中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現(xiàn)將《荊門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六日
荊門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門。計劃、城建、規(guī)劃、土地、審計、財政、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做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須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條 對應建而未建或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辦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項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第五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分別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1層建筑面積修建;
。ǘ┬陆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總面積達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總面積的2%修建;
。ㄈ┮(guī)劃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qū),按一次性規(guī)劃建筑總面積的2%修建。
第六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準分別為:
(一)對應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800元;
。ǘ⿲ζ渌裼媒ㄖ疵裼媒ㄖ偯娣e計算,每平方米10元。
第七條 凡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單位,建設項目批準后,應及時向市人防辦申報修建防空地下室報告書,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未經(jīng)市人防辦審查的,計劃、城建、規(guī)劃、土地等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市人防辦統(tǒng)一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
第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項用于易地修建平戰(zhàn)結合的人防工程和已建工程的維修改造。易地建設費的征收,使用統(tǒng)一財政票據(jù),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由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監(jiān)督。
第十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計,其設計方案和設計施工圖紙必須報人防、城建、規(guī)劃等部門審批。施工中市人防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在竣工后對防空地下室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未經(jīng)市人防辦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防護等級。
第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guī)定》進行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工作,市人防辦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既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又未經(jīng)批準擅自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市人防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人防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職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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