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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涼建委發(fā)[1999]063號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設市場行為, 保障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涼山州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鋪設、裝飾裝修、各類開發(fā)區(qū)內項目、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和水利、交通、電力、郵電、金融、鐵路等專業(yè)工程的施工,都必須按本實施細則進行招標投標。以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和以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控股的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軍事保密工程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搶險救災工程以及享有專利保護的工程,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議標。

  第三條 利用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贈款的工程,也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招標投標,但貸款方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行分級管理:

  1.州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州屬及州屬以上建設工程、外地駐昌機構的建設工程、 西昌市屬7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和2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建設工程、 縣屬5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和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管理。

  2.西昌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西昌市屬700萬元以內的民用建設工程和2000萬元以內的生產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

  3.各縣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縣屬500萬元以內的民用建設工程和1000萬元以內的生產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

  第五條 西昌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項目, 必須按分級管理的范圍統(tǒng)一進入涼山州有形建筑市場進行交易,否則,按非法交易查處。

  第六條 國家安排在我州的重點建設項目, 州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參與其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 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不受地區(qū)、部門、行業(y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開發(fā)、設計、投資等為條件,將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直接發(fā)包給承包單位。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和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性招標,分期分批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形式。嚴禁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以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條 招標單位須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 經批準后按下列方式進行: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fā)布招標廣告;

  2.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邀請,邀請的投標單位個數同中標單位個數的比例不得小于3: 1;

  3.議標:對軍事保密工程、搶險救災工程、招標失敗后按規(guī)定轉為議標的工程,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工程,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的工程,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工程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限額以下的工程,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由二個以上具有工程承包能力的企業(yè)進行議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基建計劃;

  2.已辦理城市規(guī)劃許可證和消防建審許可;

  3.已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完成了拆遷工作,施工范圍內的三通一平及所需設施已完成;

  4.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及滿足施工所需的其他技術資料;

  5.建設資金、設備和協(xié)作配套條件已落實, 并能滿足施工進度需要;

  6.已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報建,取得業(yè)主資格,委托代理的已簽訂代理合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進行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3.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標底的能力;

  4.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其招標工作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三條 凡屬《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必須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項目,在施工招標前必須落實監(jiān)理單位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程序:

  1.由招標單位組織招標領導小組,填報“招標申請表”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2.編制招標文件,并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在七天內審核完畢;

  3.發(fā)布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書;

  4.審查投標單位資格,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5.經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購買或領取招標文件、施工圖和技術資料,并收取圖紙抵押金或投標保證金;

  6.組織現(xiàn)場踏勘和施工圖、招標文件答疑;

  7.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限內接受投標單位送達的投標書,并送執(zhí)法監(jiān)察室保存至開標日;

  8.將編制完的標底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核,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在七天內審核完畢;

  9.組織當眾開標、評標、定標,決定中標單位;

  10.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簽發(fā)“中標通知書”,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11.中標單位憑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筑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jiān)督證。

  第十五條 經審批后的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有:

  1.投標須知,說明各項有關投標事宜;

  2.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內容、質量標準、工期、技術要求、 現(xiàn)場條件等;

  3.施工圖及其說明,包括質量要求, 對工程和材料及其它的特殊要求;

  4.工程量清單、工程項目一覽表;

  5.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供應或訂貨情況, 材料價差結算方式;

  6.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和合同的主要條款;

  7.招標活動日程安排;

  8.預交的圖紙押金及其它說明事項。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標底應由招標單位編制或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乙級以上(含乙級)技術咨詢資質單位編制。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yè)務。

  第十七條 標底編制以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和招標文件為依據,應執(zhí)行國家和省、州的有關規(guī)定,應執(zhí)行國家、省頒發(fā)的有關定額。

  第十八條 標底編制應考慮施工期間人工、 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質量,不得因投資不足,故意壓低標底價格。

  第十九條 工程工期在八個月以上的工程, 在標底價格中應考慮“材料價格風險系數”或在工程結算時分階段調整材料價差。

  工程質量要求優(yōu)良的,應按照優(yōu)質優(yōu)價的原則,在標底價格中增加相應費用。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的標底, 必須在投標單位送達投標標函后三日才能編制完成,不得提前編制標底。一個工程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編制的標底, 在開標前必須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后方為有效,經審定后的標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的投標標函由建設單位收齊后送監(jiān)察部門封存,招標單位的標底經審定后也送監(jiān)察部門封存,凡是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凡持有合格有效證照的我州建筑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外地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在我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方可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二個或兩個以上建筑施工企業(yè)法人聯(lián)合投標的,應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各方參加投標。上述建筑施工企業(yè)法人參加本州區(qū)域內的建筑工程施工投標活動,不受部門、地區(qū)、行業(yè)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投標工作程序:

  1.根據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通知,向招標單位提出投標申請,同時提交企業(yè)資格證明文件和資料, 介紹有關情況;

  2.經招標單位審查合格后, 向招標單位購買或領取招標文件及資料;

  3.組織企業(yè)內部或有關分包、合作單位,研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投標報價;

  4.參加招標單位召開的招標會議,弄清現(xiàn)場條件和其它有關條件,修改、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和投標報價;

  5.填寫投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并按規(guī)定時間密封后專人送達招標單位;

  6.參加開標會議,中標后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同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經濟合同;

  7.未中標單位,按時退回招標文件、資料和圖紙押金。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必須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 其主要內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證明;

  2.投標綜合說明;

  3.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填報的“投標報價表”;

  4.施工組織設計或簡明施工方案;

  5.施工圖預算;

  6.其它有關說明或資料。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 須交納投標保證金。未中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于定標結束之日起七日內退回,中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退回。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若發(fā)現(xiàn)投標書有誤或對招標文件提出建議、修改,須在投標截止日期時限前用正式書面函件更正,密封后專人送達招標單位,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投標書計算有誤,開標后不得更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 評標、定標會議在招投標管理機構和紀委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當眾進行。

  第二十九條 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 當眾啟封標函,當眾宣布標底。評標定標辦法一經宣布,開標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作廢:

  1.標函未密封的;

  2.無企業(yè)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3.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4.標書逾期送達的;

  5.投標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實行專家評標制。 評標小組由七至十三人組成,其中專家評標人員應占2/3,招標單位評標人員占1/3。

  第三十二條 評標辦法實行百分制評標, 以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單位。具體評標辦法由州建設委員會制定并下發(fā)全州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投標單位的有效標價應為審定標底價的+3%至-4%之間。 如投標單位的標價均超出有效標價時,招標單位可不公布標底,并轉為議標。經議標的中標價不得超過經審定的標底價。

  第三十四條 確定中標單位,一般單位工程在當天定標,大、中型項目不超過五至十五日定標。定標后三日內由招標單位持中標通知書到所屬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蓋章,并按規(guī)定由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分別繳納招標管理費和標底審定費。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不參加評標定標。如評標定標中招標單位不按規(guī)定、不講原則,偏袒一方,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直至否決其定標結果。

  第三十六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十五日內,依據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招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如因中標單位責任未能按時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則所交納的圖紙押金或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如因招標單位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則招標單位須雙倍返還圖紙押金或投標保證金,該項目的中標資格仍屬原中標單位。

  雙方因上述規(guī)定而發(fā)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裁決。

  第三十七條 未中標單位, 由招標單位退還預交的圖紙押金或投標保證金,并忖給300至1000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中標單位,由招標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七日內退還預交的圖紙押金和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總收入的10%向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上交管理費。

  第六章 開發(fā)區(qū)、房地產開發(fā)及工程總承包

  第三十九條 各類開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分級管理范圍,通過招標投標發(fā)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許將工程項目直接發(fā)包。對引資開發(fā)的建設項目,凡被引進的投資方屬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控股的資金,必須通過招標投標發(fā)包。被引進的投資方屬私營、私有的資金,經核實批準后可以議標,但必須進入州有形建筑市場內交易。

  第四十條 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除舊城改造統(tǒng)征統(tǒng)建項目外,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分級管理范圍,通過招標投標發(fā)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許將工程項目直接發(fā)包。也不許由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行承擔施工。舊城改造建設項目,原則上在開發(fā)公司企業(yè)中進行招標投標。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籌資金開發(fā)的項目, 竣工后按商品房進行銷售的,且房地產公司又同時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者,則可由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建自售,但必須按前述分級管理范圍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xù)和實行社會監(jiān)理,沒有執(zhí)行社會監(jiān)理的商品房不得出售。

  第四十二條 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 應按建設部有關規(guī)定及核定的資質范圍開展業(yè)務,其總承包的項目,也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分級管理范圍,通過招標投標發(fā)包,不許由總承包公司自行發(fā)包或自行承擔施工。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者, 將根據《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由縣以上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處罰分經濟處罰、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可同時并處。

  責任單位的罰款在企業(yè)自有資金中列支。個人罰款不得向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1.應進行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發(fā)施工許可證,并對建設單位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2.招標單位或標底編制單位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五以下罰款, 并處責任人500至2000元以內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泄露標底,不堅持原則違法亂紀、索賄受賄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行政、 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招標單位無理壓低標價、或以墊資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它不合理條件、或以拆遷、征地為由指定承包單位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處罰;

  5.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搞標后議價的,處責任方工程總價1%以下罰款;

  6.對擾亂招標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中標的施工企業(yè),未開工的取消中標資格, 已開工的處中標價0.5%以內罰款;

  7.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剎價或采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招標秩序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罰, 并取消其六個月以內的投標資格;

  8.投標單位隱瞞真實情況,虛報資質,弄虛作假的,責令其退出投標, 已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罰款1000元;

  9.標底編制單位如果同時接受甲、乙雙方委托編制標底和標書者,對標底編制單位處以標底價1%的罰款, 并同時停止其六個月的技術咨詢服務業(yè)務資格。

  第四十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給予的行政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復議。對拒不執(zhí)行行政經濟處罰的當事人,由了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涼山州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從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在此之前我州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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