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健康發(fā)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一、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須事先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提出申請;根據(jù)招標人的申請,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依據(jù)招標資格認定條件審查招標人的招標資格。
二、招標人招標資格認定條件:
1.招標人專業(yè)人員配備
。1).大型工程(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高級職稱不少于1人(工民建專業(yè)或經濟專業(yè)),中級職稱不少于2人(工民建專業(yè)1人、會計專業(yè)1人);有資格的預算人員不少于2人(包括土建安裝,工作年限3年以上)。
。2).一般工程(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以下)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不少于3人(其中要有工民建專業(yè)或經濟專業(yè)的2人、會計專業(yè)1人);有資格的預算人員不少于2人(包括土建安裝,工作年限1年以上)。
。3).招標人的主要人員須經過有關部門組織的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的業(yè)務培訓。
2.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的能力;
3.具有審查投標人資格的能力;
4.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5.具有審查投標文件的能力;
6.具有草擬工程合同的能力;
7.具有履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能力。
招標人滿足以上條件的可自行組織招標。
三、招標人不具備招標資格認定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人可以采取直接委托代理,也可以采取招標的方式委托代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五、施工招標自行編制標底預算的,招標人應具有預算編制資質。
六、本規(guī)定由鄭州市建設委員會解釋。
七、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