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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7 13: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建設局,各地、州、市建設局(建委):
為規(guī)范建設行政許可行為,完善建設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根據建設部《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guī)定》,我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guī)定〉細則》,F將該細則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主題詞:建設系統(tǒng) 行政許可 聽證 細則 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建設廳辦公室
2005年8月17日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guī)定》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guī)定》(建法[2004]108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ǘ┬姓䴔C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前款所稱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是指涉及國家機關設施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行政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前款所稱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是指作出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房屋拆遷許可等行政許可決定,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財產關系、相鄰關系發(fā)生重大調整、變化,或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等競爭方式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不就同一事項進行聽證。
第五條 行政機關按照本細則第二條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30日向社會發(fā)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申請人;
(二)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組織聽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或者認為需要聽證的理由;
(四)擬定聽證的時間、地點;
。ㄎ澹┥暾垍⒓勇犠C的條件要求;
。┥暾埪犠C報名的時限、地點、方式;
。ㄆ撸┞犠C代表產生辦法。
第六條 行政機關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條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應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姓S可申請人;
。ǘ├﹃P系人或者確定利害關系人的原則;
。ㄈ┥暾埖男姓S可事項;
(四)涉及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關系的具體情況;
(五)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定時限。
第七條 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利害關系人較多或者不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應當依法送達、簽收。采用公告方式告知的,聽證公告應當通過媒體、布告等方式發(fā)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八條 行政許可聽證由行政機關內經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機構具體組織。
行政許可事項重大或者由經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機構組織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行政機關可以指定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與經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機構共同組織聽證,也可以指定法制工作機構單獨組織聽證。
第九條 審查該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前款所稱直接利害關系,是指聽證主持人與行政許可審查人、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的。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事項和以下事項:
。ㄒ唬┬姓S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二)預計聽證所需時間;
。ㄈ┞犠C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ㄋ模└嬷暾埲、利害關系人需攜帶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有關證據材料,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
(五)證人作證需注意的事項等。
聽證人數較多或者不確定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十一條 聽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登記、核實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ǘ┞犠C主持人介紹聽證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詢問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回避,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舉證、質證、核對聽證筆錄的權利和遵守聽證紀律,對舉證、陳述、申辯的真實性負責的義務,告知聽證發(fā)言順序、次數和時間限制,宣布聽證開始;
(三)行政許可審查人就申請人條件及提交資料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許可條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提供有關依據、證據等材料;
。ㄋ模┥暾埖脑S可事項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行政許可審查人就影響程度進行陳述,并就消除或降低不良影響應當采取的措施提出要求;
。ㄎ澹┬姓S可申請人就提出申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陳述,對行政許可審查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陳述進行申辯、質證;
。├﹃P系人或者聽證會代表就申請許可事項對其權益的影響程序進行陳述,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消除或降低不良影響的具體要求;
(七)行政許可審查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聽證會代表就對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第二次申辯、質證;
。ò耍┬姓S可審查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聽證會代表做最后陳述;
。ň牛┞犠C主持人告知允許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聽證會代表可以補充提交有關書面意見、證據、材料等的期限;
。ㄊ┞犠C主持人告知發(fā)言人核對聽證筆錄、簽名,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與《建設行政許可聽證規(guī)定》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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