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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1 16: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索 取 號:A14210000-2006-001
文件編號:泰政辦發(fā)[2006]131號
產生日期:2006-9-21
泰州市市區(qū)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泰政辦發(fā)[2006]13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城鎮(zhèn)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科學鑒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時工業(yè)和民用建筑加層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qū)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房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結構安全的審定工作。
規(guī)劃、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物、教育、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
第七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课莅踩b定委托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與鑒定房屋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明;
。ㄈ┓课莸南嚓P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鑒定機構受理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文書;鑒定項目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對有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立即安排鑒定。對被鑒定房屋需要進行跟蹤監(jiān)測的,跟蹤監(jiān)測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鑒定期限內。
第九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砦;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ㄈ┈F(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損壞狀況和各種數(shù)據(jù);
。ㄋ模z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ㄎ澹┤娣治,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灠l(fā)鑒定文書。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規(guī)范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建議。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鑒定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鑒定委托人收取有關鑒定費、檢測費。
第十三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執(zhí)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guī)定。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園林建筑等的鑒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
第十四條 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鑒定機構應當根據(jù)專家論證意見,重新出具安全鑒定文書。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使用房屋,應當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并在房屋允許承載范圍內進行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加層、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符合規(guī)劃許可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
。ㄒ唬┎鸶姆课輭w、柱、梁、板等主體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
。ㄈ┰趬w、樓面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洞口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砼墻體;
。ㄋ模┰诮ǔ煞课菹陆ㄔ斓叵率一蛘呓档头课莸孛娴仄簶烁;
。ㄎ澹┳≌臑楣矆鏊梅、辦公用房、工業(yè)或者倉儲用房,辦公用房改為公共場所用房、工業(yè)或者倉儲用房,公共場所用房改為工業(yè)或者倉儲用房等改變房屋用途涉及拆改房屋主體和房屋承重結構的;
。┏^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的;
。ㄆ撸┰诜课菸蓓斏显O置水箱、鐵塔、花園、游泳池等設施的;
。ò耍┢渌鸶姆课葜黧w、承重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行為。
第十七條 申請加層、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课萁Y構改造申請表;
。ǘ┓课菟袡嘧C或者房屋租賃證明以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證明;
。ㄈ┰课莸南嚓P技術資料;
。ㄋ模┰O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圖;
。ㄎ澹┓课莅踩b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 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申請鑒定機構對施工區(qū)相鄰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跟蹤監(jiān)測,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房屋手續(xù)不全的,在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前,應向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等法定條件的,方可準予權屬登記;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對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負責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和社區(qū)組織發(fā)現(xiàn)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許可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范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應該向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二十四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應當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ㄒ唬┻_到或者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
。ǘ┰馐芑馂、洪水、撞擊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危及房屋安全的;
。ㄈ┤丝诿芗瘏^(qū)域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或建筑物本身的使用人及人流量較大的大中型建筑,經改變原設計結構,或雖未改變原設計結構,但超過合理使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超過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第二十五條 對經鑒定確認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需要使用人暫時遷出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按照以下的方式進行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怠于管理,致使房屋發(fā)生損壞或者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治理,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的相關技術資料,是指房屋的設計資料、地質勘探資料、施工技術資料等。
本辦法所稱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筑,是指車站、賓館、飯店、醫(yī)院、商場、交易場所、體育場所、學校、文化娛樂場所等建筑。
第三十一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構筑物及有關房屋附屬設施、市區(qū)農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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