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制度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
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規(guī)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
土地登記部門及種類: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有關土地權利。
屬于國有土地的,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集體土地的,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他項權利的,核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qū)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缈h級行政區(qū)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另外,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確認,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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