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知識點撥:違約責任
201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chǎn)估價相關知識》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違約的形式
(1)預期違約。履行期限未到,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2)實際違約。履行期限已到,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實際違約行為的類型有: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違約后的補救方式。
(2)賠償損失。
(3)給付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定金罰則
①"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懲罰性。
②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部分無效。
③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預付款是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價款。預付款的交付在性質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為,合同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履行時預付款應當返還。預付款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不發(fā)生預付款的喪失和雙倍返還。
④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并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只能是單罰而不能是雙罰。
選擇定金還是選擇違約金,權利屬于守約方。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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