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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知識點撥:違約責任

2019-03-08 10:49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chǎn)估價相關知識》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違約的形式

(1)預期違約。履行期限未到,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2)實際違約。履行期限已到,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實際違約行為的類型有: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違約后的補救方式。

(2)賠償損失。

(3)給付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定金罰則

①"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懲罰性。

②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部分無效。

③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預付款是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價款。預付款的交付在性質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為,合同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履行時預付款應當返還。預付款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不發(fā)生預付款的喪失和雙倍返還。

④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并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只能是單罰而不能是雙罰。

選擇定金還是選擇違約金,權利屬于守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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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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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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