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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知識點撥:合同的訂立

2019-03-08 10:47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chǎn)估價相關知識》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內容

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xiàn)為合同的各項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3)數(shù)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如房屋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合同的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1.要約。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內容具體明確,即表達出訂立合同的意思,包括一經(jīng)承諾,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項基本條款;

②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處于訂約準備階段,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相對人不特定。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約束力,發(fā)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

2.承諾。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只有接受要約的特定人(受要約人)才有權做出承諾,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無資格向要約人做出承諾。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如果向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則只能視為對他人發(fā)出要約,不能產(chǎn)生承諾效力。

承諾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時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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