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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撥:共有房屋的轉讓

2019-03-01 14:21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共有房屋的轉讓

共有房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對同一房屋享有所有權。

分為按份共有(出資關系)和共同共有(配偶、父母子女關系),如共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除非家庭關系,否則默認為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房屋的轉讓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按份共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不予支持:

(1)未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主張優(yōu)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yōu)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2)以其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且協(xié)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二)共同共有房屋的轉讓

1.除非另有約定,共同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具有家庭關系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房屋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分割后,共同共用的房屋變?yōu)榘捶莨灿械姆课?,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分割所得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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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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