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撥: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二)房地產經紀活動管理
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tǒng)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tǒng)一收取。
分支機構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yè)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
(三)房地產經紀合同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另行簽訂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加蓋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yè)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xié)理簽名。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yè)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禁止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yè)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8.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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