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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撥: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

2019-03-01 16:3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二)房地產經紀活動管理

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tǒng)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tǒng)一收取。

分支機構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yè)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

(三)房地產經紀合同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另行簽訂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加蓋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yè)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xié)理簽名。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yè)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禁止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yè)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8.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報考指南

房地產估價師_報考指南
  •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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