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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知識點撥:征收與征用的異同

2019-02-27 11:40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chǎn)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征收與征用的異同

征收是國家強制取得集體和單位、個人的財產(chǎn);

征用是國家強制使用集體和單位、個人的財產(chǎn)。

共同之處主要有兩點:

一是強制性,即都不必得到財產(chǎn)所有權人的同意;

二是補償性,即都應給予公平補償。

征收與征用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征收的財產(chǎn)主要是不動產(chǎn),征用的財產(chǎn)既包括不動產(chǎn)也包括動產(chǎn)。

(2)前提條件不同。征收是為了國防和外交以及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y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是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3)所有權轉(zhuǎn)移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不存在返還的問題,通俗地說是"強買";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征用的財產(chǎn)使用后,應返還被征用人,通俗地說是"強租"。

(4)補償內(nèi)容不同。

《物權法》對征收規(guī)定了具體的補償辦法,這就是說任何征收都要給予補償,而且必須依法補償。

征用在財產(chǎn)使用后首先應及時返還被征用人。《物權法》只是規(guī)定應當給予補償,補償辦法可以由雙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協(xié)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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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_報考指南
  •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nèi)

  •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nèi)

  •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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