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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管理

2019-02-27 11:29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管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種類: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轉讓、出租、抵押而補辦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土地用途;土地條件;土地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開發(fā)投資強度;規(guī)劃條件;配套;轉讓、出租、抵押條件;期限屆滿的處理;不可抗力的處理;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附件

主要內容有:宗地平面界址圖;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宗地規(guī)劃條件等。

(二)合同的履行

(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2)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地價款。

(3)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應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三)合同的解除

(1)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受讓人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土地管理部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讓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土地管理部門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土地管理部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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