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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2019-02-27 11:35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1.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fā)延遲的,選擇下列方法處置:

(1)延長動工開發(fā)期限。延長動工開發(f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調整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

(3)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5)置換土地。

(6)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第四項外,動工開發(fā)時間按照新約定、規(guī)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2.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未動工開發(fā)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2)未動工開發(fā)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3.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1)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fā)利用;

(2)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3)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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