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估價師知識點:開發(fā)商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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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guī)定,具體包括:
1、出賣人惡意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后抵、一房數(shù)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guī)定。
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治理同樣適用懲罰性賠償。
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溫馨住房是每個人夢寐以求的事情,但在買賣商品房的時候,有很多的問題在困惑著我們,讓我們莫衷一是。其中困惑我們的主要也就是商品房是否符合現(xiàn)售的條件,如果不符合現(xiàn)售而開發(fā)商卻售出的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違約責任。購買者或許對此并不知情,但是專業(yè)的律師卻心知肚明,他們的專業(yè)建議也能幫助購房者減少不必要的糾紛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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