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報告經內部審核合格后,負責該估價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在《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聲明》上簽字(打印姓名、注冊號并簽名),估價機構應在《致估價委托人函》上蓋章,估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執(zhí)行合伙人可在《致估價委托人函》上蓋章或簽字,并注明致函日期。該估價項目如果有其他人員協(xié)助估價或者聘請了外部專家、有關專業(yè)機構給予專業(yè)幫助的,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協(xié)助估價的人員、給予專業(yè)幫助的外部專家或專業(yè)機構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內容。經委托人同意,與其他估價機構合作完成的估價項目,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關于估價報告簽字、蓋章問題,需要強調的是,一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必須有至少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房地產估價機構蓋章。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可以只簽字不蓋印章,也可以既簽字又蓋印章。蓋章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簽字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房地產估價報告負責。
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一般應一式三份,其中兩份交委托人收執(zhí),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估價報告完成簽字、蓋章等手續(xù)后,估價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將估價報告交給委托人。在交付估價報告時,為避免交接不清引起的麻煩,可由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接收人在《估價報告交接單》上簽收(接收人簽字并填寫收到估價報告的日期,此即估價報告交付日期)。
- · 某估價師于2015年6月15日向估價委托人交付了一份估價報告。該報告中有下列日期:估價作業(yè)日期2015年6月8日至14日,價值時點2015年6月11日,估價對象實地查勘日期2015年6月10日至11日,估價報告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14日起半年。據此判斷該報告出具日期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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