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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產估價師《理論與方法》第五章第四節(jié)

2019-06-03 14:23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人在江湖,競爭壓力這么大,同樣的在房地產估價師考試中,也是壓力很大的,所以在備考考試的時候,一定要努力啦!為了幫助小伙們,接下來小編帶大家學習2019房地產估價師《理論與方法》第五章第四節(jié)。

  第五章 房地產估價原則

  第四節(jié) 價值時點原則

  價值時點原則要求估價結果是在根據估價目的確定的某一特定時間的價值或價格。

  房地產估價之所以要遵守價值時點原則,是因為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是不斷變化的,房地產市場是不斷變化的,從而房地產價格和價值是不斷變化的。實際上,隨著時間的流逝,房地產本身也可能發(fā)生變化,例如建筑物變得陳舊過時、周圍環(huán)境有所改變等。因此,同一房地產在不同的時間通常會有不同的價值。價值與時間密不可分,每一個價值都對應著一個時間,不存在“沒有時間的價值”。

  房地產估價是針對某個特定時間的價值。委托人、房地產估價師不能隨意假定,必須根據估價目的來確定。由估價目的決定的所評估的價值對應的時間,稱為價值時點,并一般用公歷年、月、日表示。

  確定價值時點原則的意義:評估價值對應的時間,評估估價對象價值的時間界限。

  例如,有關房地產的法規(guī)、政策和估價標準等的發(fā)布、修訂、廢止和實施日期等,均有可能影響估價對象的價值,因此,在估價時究竟是采用發(fā)布、修訂、廢止和實施之前還是之后的,應根據價值時點來確定(關鍵細節(jié))。

  再如,采用比較法估價時,如果選取的可比實例成交日期與價值時點不同(通常是這種情況),就需要把可比實例在其成交日期時的價格調整為在價值時點時的價格,如此調整之后的可比實例成交價格,才可以作為估價對象價值的參照值。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遵循價值時點原則并不是把評估價值說成是某個時間的價值就算遵循了,更本質的是確定價值時點在前,得出評估價值應在后。

  評估現在的價值,一般將估價作業(yè)期間特別是實地查勘估價對象期間的某個日期(如完成實地查勘日)確定為價值時點。

  價值時點究竟是過去或者未來,由估價目的決定。

  估價中要注意估價目的、價值時點、估價對象狀況和房地產市場狀況四者的匹配關系,其中估價目的是龍頭。

  房地產市場是不斷變化的,房地產狀況也隨時間變化,所以房地產價值和價格也隨時間變化。

  價值與時間密不可分,每一個價值都對應一個時間,不存在沒有時間的價值。

  價值時點與估價對象狀況、房地產市場狀況的五種組合。

  價值時點、估價對象狀況和房地產市場狀況的關系    表5-1=  

價值時點 估價對象狀況 房地產市場狀況 一般情況
現在 過去 現在 房地產損害賠償和保險理賠;房屋征收估價最常見,也包括在建工程估價評估期房的價值
現在
未來
過去(回顧性估價) 過去 過去 對估價結果有異議而引起的復核或鑒定估價、重新估價
將來(預測性估價) 將來 將來 如房地產市場預測、為房地產投資分析提供價值依據,特別是預估房地產未來開發(fā)完成后的價值

  表5—1中的各種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1)價值時點為現在,估價對象狀況為現在狀況的估價。(最常見、最大量的情況)如房地產抵押估價、房屋征收評估、司法拍賣估價,包括在建工程估價。

  (2)價值時點為現在,估價對象狀況為過去狀況的估價。如房地產損害賠償和保險理賠案件中。例如,投保了火災險的建筑物被燒毀后,評估其價值損失或損失程度時,通常是估計將損毀后的狀況恢復到損毀前的狀況(到實地查勘,估價對象已不存在),在現行的國家財稅制度和市場價格體系下的必要費用。房屋征收評估有時也會出現這種情況。

  例如,在實施房屋征收之前的舊城較繁華地段的某個門面房,租金或收益較高,在實施房屋征收后,隨著周圍門面房被逐漸拆除,該地段變得不繁華了。此時如果為房屋征收目的評估該門面房的價值,則應評估它在原較繁華環(huán)境下的價值,而不是評估它在現在不繁華環(huán)境下的價值。

  (3)價值時點為現在,估價對象狀況為未來狀況的估價。此種情形如評估期房的價值。在房屋征收中,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而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就屬于這種情形。

  在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時,應特別注意兩點:①價值時點應與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價值時點一致。②估價對象狀況,如期房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等,以房屋征收部門向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狀況為依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xié)議后,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狀況有變化的,應依據變化后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狀況對評估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當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認可了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值或在此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商定了一個價格后,則該評估價值或商定的價格就不應因將來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成為現房時房地產市場發(fā)生變化導致的實際市場價格與其不同而調整。僅當交付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狀況與補償協(xié)議中約定的狀況有出入時,才應對評估價值或商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4)價值時點為過去,估價對象狀況為過去狀況的估價。此種情形大多出現在房地產糾紛案件中,特別是出現在對估價結果有異議而引起的估價鑒定或復核估價、重新估價中。例如,某宗房地產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后,被執(zhí)行人認為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所依據的評估價過低,致使該房地產被低價拍賣,從而引起了該評估價是否過低的鑒定。

  鑒定該評估價是否過低,首先應回到原價值時點(除非原價值時點的確定有誤),相應地,估價對象的產權性質、使用性質、建筑物狀況、周圍環(huán)境等估價對象狀況以及房地產市場狀況,也都要以原價值時點的狀況而不是鑒定時的狀況為準。否則的話,就無法判斷該評估價是否過低。并且任何一個估價項目的估價結果在事后來看也都可能是錯誤的,因為房地產市場狀況或估價對象狀況可能發(fā)生了變化,而事實上估價結果可能并沒有錯,只是它不再適合變化后的狀況。

  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對過去評估的房地產抵押價值是否過高的鑒定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依法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時,在折價的價值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不足以償還抵押貸款的情況下,就需要追究有關責任。此時,最容易懷疑的是當時的抵押價值存在高估。

  如果通過鑒定,證明當時的抵押價值確實存在高估,則估價師和估價機構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如果當時評估的抵押價值符合當時的市場狀況等實際情況,則之后的市場不景氣等引起的價格下跌導致不足以償還抵押貸款的,估價師和估價機構就不應承擔有關責任。另外,評估受賄房地產的價值,價值時點一般應為過去的受賄之日,而不是后來的案發(fā)之日或委托估價之日,相應的估價對象狀況應為受賄當時的房地產狀況。

  (5)價值時點為將來,估價對象狀況為未來狀況的估價。此種情形大多出現在房地產市場預測、為房地產投資分析提供價值參考依據的情況下,特別是預測房地產在未來開發(fā)完成后的價值。在假設開發(fā)法中,預測估價對象開發(fā)完成后的價值就屬于這種情形。

  【例題】下列估價中,價值時點應為現在、估價對象應為未來狀況的是( )?!?011年試題】

  A.因解決估價結果異議的需要,對原估價結果進行復核估價

  B.因保險理賠的需要,對投保房地產的價值損失進行評估

  C.因抵押貸款的需要,對作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進行估價

  D.因房屋征收補償的需要,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期房進行估價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價值時點原則。選項A價值時點還是原來的估價結果對應的時間(在過去);選項B價值時點在現在;而估價對象都是過去和現在價值差;選項C價值時點和估價對象都是現在;選項D補償標準是現在給,房地產狀況是未來的期房。參見教材P162。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時間為10月的19日和20日。目前距離考試還有很長的一段是時間。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抓緊時間購買教材準備復習,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機會。需要復習資料的同學可以登錄建設工程教育網來了解。 免費復習資料>    免費試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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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_報考指南
  •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11月8-9日

  •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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