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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二:集體土地征收

2019-05-28 10:37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二:集體土地征收,房產估價師涉及考點比較多,記憶起來也比較困難。我們可以對這些知識點進行梳理。這樣備考,效果才能比較好。今天,建設工程教育網為大家介紹的是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二:集體土地征收,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二:集體土地征收

  第一節(jié)集體土地征收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征收集體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yōu)閲型恋夭⒔o予補償的行為。

  2004年3月14日,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根據憲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區(qū)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yōu)閲型恋氐男袨椤?/P>

  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 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

  共同之處: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不同之處: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主要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是有條件的使用權的改變,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這是一種臨時使用土地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圍包括:

 ?、賴篮屯饨坏男枰?

 ?、谟烧M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③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苡烧M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萦烧勒粘青l(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時間為10月的19日和20日。目前距離考試還有很長的一段是時間。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抓緊時間購買教材準備復習,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機會。需要復習資料的同學可以登錄建設工程教育網來了解。 免費復習資料>    免費試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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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計8月起

  •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 考 試 時 間

    2025年11月8日、9日

  • 考 試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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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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