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政策: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管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管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一)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土地用途;土地條件;土地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開發(fā)投資強度;規(guī)劃條件;配套;轉讓、出租、抵押條件;期限屆滿的處理;不可抗力的處理;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附件
主要內容有:宗地平面界址圖;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宗地規(guī)劃條件等。
(二)合同的履行
(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2)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地價款。
(3)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應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未達到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用地單位支付違約金,并可以要求用地單位繼續(xù)履約。
(三)合同的解除
(1)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受讓人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后仍不能支付出讓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土地管理部門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土地管理部門賠償損失。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11月8-9日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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