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理論方法知識點:房地產抵押的需要
房地產抵押的需要(掌握):
1.房地產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占有,將該房地產作為履債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以該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房地產是良好的用于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貸款金額小于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出于安全的考慮)。
3.房地產抵押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主要有5種:
①初次抵押估價。
②再次抵押估價,即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再次抵押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稉7ā返谌鍡l規(guī)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p>
③續(xù)貸抵押估價,即抵押貸款到期后繼續(xù)以該房地產向同一抵押權人抵押貸款。
④抵押期間估價,即(貸款到期前)對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監(jiān)測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的變化,也是出于風險防范。
⑤抵押房地產處置估價,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將抵押房地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處置。
4.金融機構貸款前、后和抵押物處置三個階段抵押估價。
——貸前:房地產價值評估、房地產貸款項目評價、抵押率(或貸款價值比、貸款成數(shù))測算等。
——貸后:抵押房地產價值或價格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評估,有關風險提示。
——處置:處置抵押房地產價值評估、處置方案、處置方式分析咨詢。
5.向抵押權人提供風險提示:
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減少,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值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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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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