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考點精講:房地產抵押估價的法律規(guī)定
如果你想攀登高峰,切莫把彩虹當作梯子。2021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進行時,建設工程教育網小編為考生整理了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的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房地產抵押估價的法律規(guī)定
房地產抵押估價依據(j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商業(yè)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關于規(guī)范與銀行信貸業(yè)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
現(xiàn)將有關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其他限制條件及與估價有關的內容歸納如下。
(一)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及對其抵押時的要求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
(5)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6)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7)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8)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9)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10)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二)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
(1)土地所有權;
(2)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范圍的房地產;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7)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guī)定可抵押的除外);
(8)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10)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11)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三)其他限制條件
(1)在建項目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2)開發(fā)商已合法出售的房地產不得與未出售的房地產一起抵押;
(3)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5)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6)發(fā)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價款,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以及其他法定優(yōu)先受償款,均為法律規(guī)定優(yōu)先于該次抵押貸款受償?shù)目铑~;
(7)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8)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9)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擔保合同無效。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預計8月起
大綱 / 教材
預計6月公布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11月8-9日
考 試 成 績
考試日期后2個月內
合格證領取
考后3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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