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失效法規(guī) > 正文

關于修改《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附:修正本

2013-09-26 11:13    【  【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津政發(fā)[1993]46號)予以修改,F(xiàn)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注冊。

  經營單位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處核發(fā)的《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后,方可銷售。

  未取得《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經營業(yè)務。“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經營單位(含供氣站)歇業(yè)、停業(yè)、變更、合并、撤銷的,須對用戶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四、將第九條刪除。

  五、將第十條中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

  六、在第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使用液化氣40公斤以上的用戶,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后,方可向經營單位購氣。”

  七、將第十九條中的“用戶”改為“單位和個人”;將第(二)項中的“倒灌液化氣和”字樣刪除。在第(四)項后增加兩項:“(五)液化氣汽車槽車不得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

 。馄块g不得相互倒灌液化氣。“

  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視其情節(jié)予以處罰:

 。ㄒ唬⿲o《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擅自經營液化氣的,除責令其補辦手續(xù)、沒收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外,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ǘ⿲ξ唇浥鷾噬米孕獦I(yè)、停業(yè)、變更、合并、撤銷的經營單位(含供氣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ㄈ┥米越ㄔO液化氣站或委托不具備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液化氣站設計、施工以及將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液化氣站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單位將非國家定點單位生產的液化氣氣瓶、調壓器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投入使用的液化氣氣瓶未標有經營單位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未實行倒殘、檢漏、檢量復秤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洜I單位的操作人員未持有相應證書上崗作業(yè)的,責令停止作業(yè),限期補辦證書,對逾期不辦證書又不停止作業(yè)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八)對用液化氣汽車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ň牛⿲馄块g相互倒灌液化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ㄊ⿲τ馄诓焕U納管理費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外,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燃氣管理處對經營單位的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年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由市燃氣管理處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準銷證書。”

  十、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刪除。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有關條款增刪后,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根據(jù)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附: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修正)

 。1993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1998年1月12日根據(jù)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修訂發(fā)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的管理,維護液化氣經營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燃氣事業(yè)的發(fā)展,保障安全供氣,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氣行業(yè)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液化氣行業(yè)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公安、工商、勞動、技術監(jiān)督、規(guī)劃、交通等管理部門應根據(jù)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規(guī)定。

  第五條 申請經營液化氣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衼碓捶(wěn)定和符合標準的液化氣;

 。ǘ┯蟹习踩夹g防火規(guī)范的固定地點和設施;

 。ㄈ┯蟹蠂矣嘘P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

 。ㄋ模┯惺煜ひ夯瘹饧夹g的專職管理人員;

 。ㄎ澹┯袪I業(yè)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注冊。

  經營單位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處核發(fā)的《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后,方可銷售。

  未取得《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經營業(yè)務。

  第七條 經營單位(含供氣站)歇業(yè)、停業(yè)、變更、合并、撤銷的,須對用戶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八條 經營單位應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發(fā)放供氣保證書和換氣本(卡),定期向市燃氣管理處報送統(tǒng)計報表。

  第九條 經營單位在經營銷售場所明顯部位應懸掛《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并公布營業(yè)時間、氣瓶重量和價格,設置公平磅秤,實行合理退殘(留氣)。

  第十條 經營單位實行計劃價格的,必須執(zhí)行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實行市場價格的,應定價合理,公布價格,并保持價格相對穩(wěn)定。市場價格的定價標準和調價幅度須向市燃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液化氣站,必須符合城市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經市燃氣管理處審核同意。

  液化氣站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城市燃氣設計規(guī)范》:設計、施工單位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氣管理處會同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頒發(fā)的有關安全管理、安全防火等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防火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供氣安全。液化氣站應有醒目的禁火標志。定期對用戶進行安全宣傳,發(fā)放安全使用須知。

  第十三條 液化氣氣瓶充裝,實行倒殘、檢漏、檢量復秤制度,禁止漏氣瓶,超、失重等不合格的液化氣氣瓶運出充裝站。

  第十四條 經營單位投入使用的液化氣氣瓶和調壓器,必須選用國家定點單位生產的產品,其品種應相對集中。液化氣氣瓶應有明顯的經營單位的標志,具體標志由市燃氣管理處確定。

  第十五條 從事液化氣充裝的單位,必須向勞動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液化氣貯罐、液化氣槽車罐體必須逐臺領取勞動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液化氣貯罐、槽車罐體及其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由勞動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yè)單位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維修、更新。

  第十六條 經營單位的操作人員,須經過市燃氣管理處和公安、勞動管理部門的有關經營服務、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七條 經營單位須按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按期向市燃氣管理處繳納管理費。

  第十八條 使用液化氣40公斤以上的用戶,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后,方可向經營單位購氣。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仨毎匆夯瘹獍踩褂庙氈僮魇褂;

  (二)不準燒烤、摔砸、倒臥液化氣氣瓶,不準排放液化氣氣瓶內殘液;

 。ㄈ┎粶适褂妹骰饳z查泄漏;

  (四)嚴禁私自拆修液化氣氣瓶角閥和調壓器;

 。ㄎ澹┮夯瘹馄嚥圮嚥坏弥苯酉驓馄砍溲b液化氣;

 。馄块g不得相互倒灌液化氣。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用戶,由經營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供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視其情節(jié)予以處罰:

 。ㄒ唬⿲o《燃氣企業(yè)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擅自經營液化氣的,除責令其補辦手續(xù)、沒收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外,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歇業(yè)、停業(yè)、變更、合并、撤銷的經營單位(含供氣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建設液化氣站或委托不具備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液化氣站設計、施工以及將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液化氣站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單位將非國家定點單位生產的液化氣氣瓶、調壓器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投入使用的液化氣氣瓶未標有經營單位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未實行倒殘、檢漏、檢量復秤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洜I單位的操作人員未持有相應證書上崗作業(yè)的,責令停止作業(yè),限期補辦證書,對逾期不辦證書又不停止作業(yè)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ò耍⿲τ靡夯瘹馄嚥圮囍苯酉驓馄砍溲b液化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ň牛⿲馄块g相互倒灌液化氣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ㄊ⿲τ馄诓焕U納管理費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外,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市燃氣管理處對經營單位的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年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由市燃氣管理處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準銷證書。

  第二十三條 經營單位因違章經營或已不具備經營條件,造成停供氣,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燃氣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公用局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處罰者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燃氣管理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燃氣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液化氣”是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做為燃料使用的液態(tài)石油氣。

  (二)“液化氣站”是指液化氣貯存站、貯配站、氣化站、混氣站、充裝站、供氣站等。

 。ㄈ“液化氣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向社會銷售液化氣業(yè)務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凡從事其他經檢測合格的液態(tài)氣化燃料經營業(yè)務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非營業(yè)性的液化氣供應單位參照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責任編輯:tracy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