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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0950000381號函核定修正全文10點
一、本規(guī)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7條第2項訂定之。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并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本校醫(yī)務室證明或經公、私立醫(yī)院證明者。
。ㄈ﹩始伲阂蚋改浮⑴渑妓劳稣,給喪假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4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3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yǎng)或于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余喪假應以原因發(fā)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ㄋ模┕ú睿┘伲合迏⒓訃铱荚、后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于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準者。
(五)婚假:學員確因結婚,并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五日。
。┡惝a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
三、學員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120小時,事、病假時數不得超過252小時(每日以24小時計算),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曠課累計不得超過7小時;如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事由致超過規(guī)定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內政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準予停止訓練并保留受訓資格。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實習干部轉呈區(qū)隊長逐級核準,經核準后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wèi)隊后始得離開,并依期限返校。
五、準假權責:
(一)4小時以內者由值星官核準。
。ǘ8小時以內者由中隊長核準。
。ㄈ12小時以內者由大隊長核準。
(四)1日以內者由總隊長核準。
(五)未滿2日者由教育長核準。
(六)2日以上者由校長核準。
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xù)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1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fā)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guī)定辦理外,其于上課時間內者并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0.03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0.015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扣分。
(三)喪假、公(差)假、婚假、流產假、陪產假、特別假、因公傷(病)假,免扣分。
。ㄋ模┯饧倩蛭醇偻獬,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獎懲規(guī)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間以事假登記。
八、有特殊優(yōu)良事跡表現,經簽奉校長核準者,給予特別假。
九、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請核準,并應以請假單一聯送教務處辦理補考事宜。
十、本規(guī)定報保訓會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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