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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13-10-15 14:16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yè)發(fā)展,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生活、工作環(huán)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等。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包括:各級各類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專類園、街頭游園以及單位附屬游園、花園和庭園。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做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園林綠化建設。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區(qū)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由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業(yè)務上接受市園林綠化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建設與養(yǎng)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任何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并有權勸止、檢舉、控告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 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藝術水平。提倡開展庭院、陽臺、屋頂、墻面和室內的綠化美化活動。

  第九條 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guī)和園林綠化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愛護花草樹木的教育活動,培養(yǎng)學生和幼兒愛護綠化環(huán)境的良好習慣。

  第十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由市園林綠化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園林綠化專業(yè)規(guī)劃組織編制,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ㄒ唬﹨^(qū)級以上醫(yī)院和休、療養(yǎng)院不低于45%;

 。ǘ└叩仍盒、賓館不低于40%;

  (三)機關、中小學校、公共文化設施及其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低于35%;

 。ㄋ模┚幼^(qū)不低于30%,其中應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標準集中建設綠地;

 。ㄎ澹┲鞲傻啦坏陀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于20%;

  (六)舊城區(qū)改造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于25%,主干道綠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于15%.

  同在一個街區(qū)內的建設項目在符合整個街區(qū)集中綠地指標的前提下,其綠地可綜合平衡或統一建設。

  第十三條 “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qū)”應嚴格按其總體規(guī)劃的園林綠化規(guī)劃要求進行建設,鼓浪嶼改建的綠地率不得低于50%.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地率無法達到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指標,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向市園林綠化部門繳納綠地建設補償費,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按照城市規(guī)劃易地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綠地建設補償費專用于易地統一綠化建設,其收費標準和收繳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現有綠地率低于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作為他用。

  第十六條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建成區(qū)面積的2%.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與人文條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公共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其綠化面積不低于規(guī)劃綠地總面積的85%.

  第十八條 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時應當向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部門應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規(guī)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市園林綠化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qū)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有市園林綠化部門參加會審。

  第十九條 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zhí)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guī)范和施工規(guī)程,確保質量。

  第二十條 公共建筑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下列指標將配套綠化建設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

  (一)超過18層的高層建筑項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

 。ǘ18層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設項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經市園林綠化部門驗收。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附屬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同時驗收。對未能按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園林綠化專業(yè)部門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園林綠化工程竣工資料交廈門市城建檔案部門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建設,免收城市公共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及其相應費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地或者規(guī)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涉及有關規(guī)劃技術控制指標較大幅度調整的,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改變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應按規(guī)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綠地建設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須經該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交納恢復城市園林綠地保證金和臨時使用費,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園林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后,應按規(guī)定期限恢復原狀,經市園林綠化部門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養(yǎng)護工作實行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guī)定分工負責:

 。ㄒ唬└黝惞簿G地由園林綠化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城市干道綠化帶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管理;

  (二)經市總體規(guī)劃確認的風景林地,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管理;

 。ㄈ﹩挝桓綄賵@林綠地和單位門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自行管理;

 。ㄋ模┚幼^(qū)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qū)管理委員會、物業(yè)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ㄎ澹┥a綠地、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用裨谒接型ピ夯蛘胤N植的樹木,由居民管理養(yǎng)護。

  第二十八條 各園林綠化管理責任人應注重園林植物和園林設施的養(yǎng)護管理,提高園林綠化的園藝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態(tài)和景觀。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內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的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蚪ㄔO施工或有傾倒危險的,本島5株以下(含5株)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樹木報區(qū)園林綠化部門審批,6株以上的和本島國有樹木及鼓浪嶼區(qū)樹木報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批。辦理審批手續(xù)時應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關文件。經審批同意的,須按規(guī)定繳交綠化補償費。

 。ǘ┮驑淠净虺鞘袌@林綠地與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發(fā)生矛盾的,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市園林綠化部門提出申請,繳納施工費用,配合園林綠化專業(yè)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

 。ㄈ┮蛟馐懿豢煽咕艿臑暮、工程搶險確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樹木(不含古樹名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報園林綠化部門備案。

  各級園林綠化部門應在收齊所需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下列樹木嚴格控制砍伐:

 。ㄒ唬“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qū)”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樹木;

  (二)沿海防護綠地的樹木;

 。ㄈ┏鞘懈傻佬械罉洌

 。ㄋ模┚哂芯坝^價值的樹木;

 。ㄎ澹┬貜皆30厘米以上的樹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部門統一組織鑒定,建立檔案,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標志,確定養(yǎng)護技術要點,分級實施特殊保護,嚴禁砍伐、移植。

  各區(qū)園林綠化部門應負責轄區(qū)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檢查監(jiān)督和技術指導。散生于單位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或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負責該古樹名木的管理養(yǎng)護。

  第三十二條 嚴禁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必須修剪的,應報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

  在古樹名木樹冠邊緣外4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構筑物、建筑物或鋪設各種管線,禁止打樁、挖坑、取土或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地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跡、紀念景物應組織鑒定,并建立檔案和標志,妥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ㄒ唬┰跇涔谙略O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ǘ┰跇涓缮弦锌恐匚,利用樹木搭蓋,擅自牽繩掛物等;

 。ㄈ┰跇渖峡套帧⒋蜥,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ㄋ模╇S意攀樹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條、挖掘藥材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

 。ㄎ澹┰诔鞘袌@林綠地內亂擺攤點,隨意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廢棄物;

 。⿹p毀園林建筑和設施;

 。ㄆ撸┢渌鼡p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放牧狩獵、造墳修墓、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綠地內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在符合該公共綠地整體功能的前提下設立服務攤點和廣告,必須由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ㄒ唬┪唇浥鷾噬米越档途G地率進行建設的,責令停工和限期補交綠地建設補償費,并按應繳納的綠地建設補償費5%至10%的比例處以罰款;

 。ǘ﹫@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按該園林綠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的比例處以罰款;

  (三)將公共建筑的附屬綠化工程或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發(fā)包給無相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該園林綠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比例處以罰款;

 。ㄋ模┡R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地逾期不退出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造成園林綠地損害的,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ㄎ澹┥米詫⒁(guī)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米砸浦不蚍钦P藜魳淠镜,責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沒收有關器械,并可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未經批準砍伐樹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可按該評估價的1倍至5倍處以罰款;

 。ò耍┥米孕藜、移植、砍伐或損傷古樹名木的,責令其按古樹名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按該評估價1倍至5倍處以罰款;

 。ň牛┯械谌臈l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按損失額1倍至5倍處以罰款;

  (十)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放牧狩獵、造墳修墓、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的,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5倍至10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無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超越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承擔園林綠化設計或施工任務的,由園林綠化部門提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園林綠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廈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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