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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4 10: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積極、有效的利用外資發(fā)展水利事業(yè)的方針,正確引導外資投向,做好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部委關于加強外資計劃管理的有關精神,制訂水利行業(yè)利用外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行業(yè)利用境外資金的各類建設項目及國際科技合作及機構發(fā)展項目。
第三條 根據(jù)項目性質,水利行業(yè)利用外資項目包括以下幾類:
一、基本建設利用外資項目,包括:
1.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其他多邊貸款的項目;
2.利用外國政府、銀行等貸款的項目;
3.外商直接投資(合資、獨資)的項目;
4.利用國外贈款或實物援助的項目。
二、國際科技合作及機構發(fā)展利用外資項目,包括:
1.多邊科技合作、機構發(fā)展項目;
2.雙邊科技合作、機構發(fā)展項目;
3.各種贈款或實物援助的科技合作項目。
第四條 根據(jù)項目屬性,水利行業(yè)利用外資項目分為:
1.部屬利用外資項目,指項目投資全部或大部分來源于水利部,并由水利部或水利部直屬機構管理、經(jīng)營的項目;
2.水利部與地方合資的利用外資項目,指項目投資來源于水利部和地方有關各方,并由各方聯(lián)合管理、經(jīng)營的項目;
3.地方利用外資項目,指項目投資主要來源于地方,水利部不直接參予管理、經(jīng)營的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中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單位及國外貸款機構分別指:
部屬項目主管單位:指項目所屬的流域機構或水利部其他直屬單位;
地方項目主管單位:指項目所屬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或計劃單列市水利(水電)局;
項目主管單位:指部屬項目主管單位和地方項目主管單位的總稱;
項目單位:指從事項目建設管理、經(jīng)營管理的單位,即項目的業(yè)主單位;
國外貸款機構:指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管理單位及外商、國外私人投資機構和國外投資者等。
第二章 利用外資項目前期工作的內容
第六條 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是指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jù)水利行業(yè)中長期計劃,組織項目主管單位初選擬利用外資的項目,并將項目的初選情況與國家計委及有關對外歸口部門溝通匯報;
2.組織協(xié)調國外貸款機構對利用外資項目的考察、評估工作;
3.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申報、審查或審批;
4.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的編制、申報、審查或審批;
5.組織協(xié)調與國外貸款機構的項目談判、簽約工作。
第三章 項目的初選
第七條 利用外資項目的初選是指水利部和項目主管單位根據(jù)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可能的外資來源,對擬利用外資項目進行篩選、鑒定及初步可行性的調查研究,使項目列入國家利用外資備選項目計劃前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利用外資項目的初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所選項目符合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水利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目標;
2.所選項目是列入水利中長期計劃并是重點開發(fā)的項目;
3.項目的勘測、設計工作達到應有的深度;
4.項目的技術方案可行,經(jīng)濟上合理;
5.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基本落實;
6.外資償貸來源落實。
第九條 部屬項目的初選由水利部會同部屬項目主管單位完成;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的初選由水利部會同地方項目主管單位及項目所屬流域機構共同完成;地方項目的初選由地方項目主管單位完成,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章 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考察和評估
第十條 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考察和評估是項目能否順利獲得國外貸款和能否按國家計劃實施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應在事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并在與外方接觸或會談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guī)。
第十一條 國外貸款機構對部屬項目的考察、評估工作由水利部負責安排。
部屬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在與外方會談或談判后,應向水利部通報會談或談判情況,并將有關文件中文本報送水利部。一般會談的備忘錄可摘錄翻譯,正式的協(xié)議或評估報告需全文翻譯。
第十二條 部屬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在與外方會談或談判過程中,未經(jīng)水利部同意,不得擅自進行有關資金方面擔保及有關政策方面的承諾。
第十三條 國外貸款機構對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的考察、評估工作由水利部商地方項目主管單位安排。
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應向水利部及省級計劃部門通報與外方會談的情況。并將備忘錄或評估報告摘要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四條 國外貸款機構對地方項目的考察、評估工作,由地方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安排。地方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應向省級計劃部門通報與外方會談情況。
第五章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申報、審查或審批
第十五條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立項的依據(jù),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在項目列入國家利用外資備選項目計劃或有可能獲得國外貸款機構貸款意向后,負責編制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
第十六條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的申報
1.部屬項目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由部屬項目主管單位報水利部。
2.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由省級計劃部門和地方項目主管單位聯(lián)合報國家計委,同時抄報水利部及所屬流域機構。
3.地方項目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通過省級計劃部門報國家計委,同時抄報水利部及所屬流域機構。
第十七條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的審查或審批
水利部根據(jù)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國家計委的要求,負責組織對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的審查或審批工作。
部屬項目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由水利部組織審查。在通過審查后,由水利部審批或將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由水利部在所屬流域機構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
地方項目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根據(jù)項目的具體情況,由水利部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
第六章 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申報、審查或審批
第十八條 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與國外貸款機構談判的基礎,也是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jù)。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要根據(jù)項目的進度安排,在已批準的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基礎上,負責編制利用外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在編制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嚴格按國家計委批準的國外貸款額度安排資金,不應以國外貸款機構建議的貸款額為工作的依據(jù)。如確需增加貸款額度時,應經(jīng)申報批準后,方可作為工作依據(jù)。
第二十條 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
1.部屬項目的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屬項目主管單位報水利部。
2.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的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在由省級計劃部門與地方項目主管單位聯(lián)合報國家計委的同時,經(jīng)所屬流域機構上報水利部。
3.地方項目的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經(jīng)省級計劃部門初審后報國家計委,同時抄報水利部及所屬流域機構。
第二十一條 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或審批
水利部根據(jù)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國家計委的要求,負責組織對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或審批。對不同屬性項目的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或審批方式、程序與項目建議書的審查或審批方式、程序相同。
第七章 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的編制、申報、審查或審批
第二十二條 對已批準國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本建設項目,因外資使用方面論證深度不夠的,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要根據(jù)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計劃管理的通知”要求,編制利用國外貸款方案。
第二十三條 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的申報和審查或審批程序按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和審查程序執(zhí)行。
第八章 項目的談判與簽約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談判與簽約是最終落實國外貸款,完成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可根據(jù)審批的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國外貸款方案),準備項目的談判與簽約工作。
第二十五條 部屬項目在談判和簽約準備過程中,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要及時將有關問題向水利部做專題匯報。水利部負責有關談判、簽約的準備及協(xié)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 部屬項目在談判與簽約的過程中,如外方的要求與國家已批準的項目規(guī)劃、規(guī)模、貸款額度等有出入,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應及時報水利部。任何單位及個人在談判或簽約的過程中,未經(jīng)同意不得擅自調整修改項目規(guī)劃、貸款規(guī)模和項目內容等。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的談判簽約工作,由水利部與地方聯(lián)合組織。
第二十八條 部屬項目、水利部與地方合資項目在項目簽定正式協(xié)議后應將貸款協(xié)議或合作協(xié)定報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地方項目的談判簽約工作,由地方項目主管單位具體負責。
第九章 國際科技合作和機構發(fā)展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十條 國際科技合作及機構發(fā)展利用外資項目的分類。
需水利部基建投資作為配套投資的國際科技合作和機構發(fā)展項目,簡稱一類項目;
由自有資金或切塊資金作為配套投資的國際科技合作和機構發(fā)展項目,簡稱二類項目。
第三十一條 一類項目的前期工作
項目主管單位根據(jù)水利專項規(guī)劃提出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申請。水利部規(guī)劃計劃司會同有關單位根據(jù)可能的外資來源,及國內配套資金的情況,進行初步的項目篩選。
經(jīng)篩選的項目經(jīng)部領導核定后,由水利部負責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報送立項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二類項目的前期工作
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應在確定國外資金渠道的條件下,進行項目的前期準備。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由水利部國際合作司負責管理。
第十章 對外聯(lián)絡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關于利用外資項目前期準備中的對外聯(lián)絡。
部屬項目和水利部與地方合資的項目,由水利部根據(jù)進度要求,安排對外聯(lián)絡。
地方項目的對外聯(lián)絡工作,由地方項目主管單位商當?shù)赝馐虏块T安排。
第三十四條 關于利用外資項目前期準備中的有關外資償還、擔保等財務管理工作,可根據(jù)項目的屬性由相應的財務部門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附件:1.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編制提綱
2.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3.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編制提綱附件1: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編制提綱
。1)項目概況;
。2)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任務;
。3)項目建設條件及外部協(xié)作條件;
。4)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及主要建設內容;
。5)項目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6)利用外資計劃及外資償還措施;
。7)項目建設計劃及安排;
。8)項目組織機構設置及管理;
。9)項目的社會、經(jīng)濟、環(huán)境效益(或影響)初步評價。
注:有關技術要求深度與國內項目建議書要求相同。附件2:
利用外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1.綜合說明;
2.項目的水文、地質及工程規(guī)模論證;
3.工程總體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4.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5.項目的外資安排、分配及使用計劃;
6.采購計劃及采購安排;
7.項目設備采購、材料采購清單;
8.項目的實施;
9.項目國內貸款、國外貸款的轉貸條件及轉貸程序;
10.項目外資的償還計劃及措施;
11.項目的組織及管理機構;
12.項目的效益分析;
13.征地及移民計劃;
14.環(huán)境影響及評價;
15.附件:(1)有關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文件;
(2)資金承諾文件;
。3)配套工程,如灌區(qū)規(guī)劃報告或審批文件等;
。4)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或批復文件。
注:有關技術要求深度與國內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相同。
附件3: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編制提綱
利用國外貸款方案是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補充,在編制利用國外貸款方案時應注意:(1)對原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已審定的內容要簡單扼要的概述;(2)編制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的重點是國外貸款的使用計劃、償貸安排、設備采購等。
利用國外貸款方案的主要內容為:
。1)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及內容;
。2)項目的審批情況;
。3)國內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分年計劃安排、資金籌措計劃;
。4)國外貸款的總額及分項目貸款的分配使用;
(5)國外貸款的分年使用計劃及招標采購安排;
(6)國外貸款的使用安排;原則上按土建、設備、材料、當?shù)貏趧、技術援助、培訓及不可預見費等分類;
。7)國外貸款設備采購、材料采購清單;
(8)國外貸款的轉貸條件及外資轉貸程序;
。9)國外貸款的償還計劃;
。10)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能;
(11)附件:有關項目的審批文件及資金承諾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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