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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福建省地質礦產廳:
你廳《關于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探礦權申請人認定問題的請示》(閩地發(fā)〔1999〕63號)收悉。在“國家出資”的范圍界定文件沒有下發(fā)之前,勘查登記執(zhí)行中可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勘查資金和地勘計劃是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的,由承擔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2.勘查資金由地方政府出資的,地方政府應指定探礦權申請人,各級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3.勘查資金由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出資的,出資人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4.勘查資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人等共同出資的,出資人之間應簽定協(xié)議指定一個法人作為探礦權申請人,出資人之間簽定的協(xié)議,應作為探礦權申請的存檔文件。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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