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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4:3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四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六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七章 重要情況報告和內部情況通報制度
第八章 離京外出請示報告有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國土資源部各項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和國土資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能,堅決執(zhí)行國務院的決定和指示,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清正廉潔,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按客觀規(guī)律辦事;勇于開拓,大膽創(chuàng)新,勤于實踐,講求實效;顧全大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轉變職能,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
第四條 部機關各司局(廳,下同)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各單位之間要協(xié)商辦事,相互協(xié)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土資源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及部管的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問題的通知》(國發(fā)〔1998〕12號),處理好部與國家局的關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部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副部長協(xié)助部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代表國土資源部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部長出訪、出差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或由部長指定的一位副部長代行部長職責,主持工作。副部長出訪、出差期間,由部長或部長指定的其他副部長代行其職責。
第九條 辦公廳主任負責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部機關各司局長負責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職責范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條 部實行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專題會議制度。堅持每周一召開部領導工作碰頭會制度。
第十一條 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和司長(主任、局長)組成,由部長或部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
。ǘ⿲徸h通過部代國務院起草的法規(guī)草案和由部制定、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
。ㄈ⿲徸h通過部年度計劃、五年計劃、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立項和經費分配使用計劃;
(四)討論決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機關的重要工作;
。ㄎ澹┩▓蟛績韧庵匾闆r;
。┢渌枰縿諘h討論的事項。
部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托一位副部長召集和主持,部長、副部長參加。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芯柯鋵嵅奎h組會議和部務會議的決定、決議;
。ǘ┯懻撔薷纳蠄髧鴦赵旱闹匾埵尽蟾婊蛘呦掳l(fā)的重要文件,部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
。ㄈ┯懻撗芯坎Q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調研工作、出國組團、會議安排、培訓等計劃方案;
。ㄋ模﹨f(xié)調有關司局之間的重要工作;
。ㄎ澹┞犎〔款I導調研工作及出國團組情況匯報;
。┢渌枰嵴埐块L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部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十三條 部專題會議由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長委托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研究、協(xié)調和處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提交議題的單位要提出出席會議的建議名單,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部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四條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部長確定。部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的議題和有關文件材料要提前發(fā)給參加會議的人員。參加會議人員會前應認真閱讀會議文件,研究準備意見,并準時參加會議。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經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fā)。
第十五條 經部長確定提交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涉及幾個司局分管的,主辦司局應主動與有關司局進行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部領導組織協(xié)調后再提交會議審議。
提交部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應先由主辦司局主動與有關司局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要簡要說明分歧點,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重大問題的決策,應充分發(fā)揚民主,特別要注意聽取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由指定的人員負責記錄,部專題會議由有關領導的秘書負責記錄。按照會議要求及時編寫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歸檔。對于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須嚴格按照保密規(guī)定保守秘密,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并按規(guī)定范圍傳達。
第十七條 精簡會議,特別是全國性會議,嚴格會議審批制度。
國土資源部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由辦公廳于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需要臨時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應當提前30天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
部機關各司局一般兩年召開一次全國性專業(yè)會議,會議計劃經分管部領導審核后報部,由辦公廳匯總后提請部長辦公會議審定。遇有特殊情況須臨時召開全國性專業(yè)會議時,應另行報批。
召開全國性會議必須提前做好籌備工作,準備要充分。以國土資源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籌備工作由辦公廳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各司局召開的全國性專業(yè)會議,籌備工作由各主辦司局負責,可請有關司局參加。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如確需邀請,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九條 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jié)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不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qū)開會。在京召開的會議要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限定的地點范圍內安排。在保密許可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jié)儉的會議形式。
第四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公文處理,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執(zhí)行。公文閱批和審批按照部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部收到的國務院文件,由辦公廳報送部長閱批。
部收到的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辦公廳按各司局的職責分送有關司局提出意見后,報送分管部領導閱批,重大問題報送部長閱批;部管國家局報送的文件,由辦公廳報送部長審批。
部機關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廳按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司局提出意見后報送分管部領導審批,重大問題報送部長審批。
第二十二條 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并寫明日期。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命令、決定、部門規(guī)章、人員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長審核,部長簽署。
第二十四條 以國土資源部名義發(fā)文,經分管的副部長、黨組成員審核后,由部長或受部長委托的副部長簽發(fā)。
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名義發(fā)文,系部領導指示辦理的,由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fā);屬辦公廳職權范圍內的發(fā)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fā);部機關司局要求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名義發(fā)文的,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fā)。
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以國土資源部司局名義發(fā)文。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聯(lián)合發(fā)文,要明確主辦部門,認真協(xié)商,主動配合,積極合作。
第二十六條 部機關各司局呈請部領導審批的請示、報告,由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部審批的公文,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fā)。除部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部機關各司局的請示、報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廳報部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部機關各司局辦理公文要相互主動協(xié)商,不回避矛盾、問題,防止扯皮。凡以國土資源部及其辦公廳名義報出的公文必須統(tǒng)一口徑。涉及其他司局職責和業(yè)務范圍或需要其他司局審核、把關和知悉的,應進行協(xié)商、會簽。主辦司局要主動與協(xié)辦司局協(xié)商,協(xié)辦司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xié)商的問題上交。經主辦司局主要負責人與協(xié)辦司局主要負責人協(xié)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由分管部領導負責進行協(xié)調或裁定。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zhí)行辦文程序,提高公文質量。上報、下發(fā)和對各部委行文的內容、業(yè)務數據,必須與部內統(tǒng)一議定的原則和業(yè)務數據相一致。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業(yè)務數據必須與有關司局協(xié)商一致。承辦單位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各負其責,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方針政策;體例規(guī)范,文字精煉。
以國土資源部及其辦公廳名義下發(fā)的文件須分送部領導和各司局。
第二十九條 以國土資源部名義發(fā)電(含內部傳真電報,下同),經辦公廳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后,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簽發(fā)。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名義發(fā)電,由主辦司局負責人審核,經辦公廳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fā)。發(fā)電由辦公廳統(tǒng)一編號、管理。
第三十條 公文必須高效運轉。負責承辦公文的單位,包括收發(fā)文、擬稿、核稿、審簽、會簽等單位,要及時辦理。特急件要特辦,急件要急辦,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確辦理的時間要求,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一般文件也應抓緊辦理,不得拖延誤事。
第三十一條 積極推行和完善“內部會審制”、“窗口”式辦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編的審查、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土地估價結果的確認與資產處置的審批等實行內部會審制度,未經內部會審會議通過的,不予辦理行文審批手續(xù)。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與保護規(guī)劃、探礦權和采礦權、農用土地開發(fā)整理立項等重大事項的審批,以及重大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等,要逐步實行內部會審制、“窗口”式辦文等制度。
第五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在國內考察、調研,要深入基層,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輕車簡從。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有關負責人隨行;要盡量減少地方陪同人員。
第三十三條 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全國政協(xié)的有關指示,對于其召集的會議和活動,要積極準備、準時參加,虛心聽取批評、意見,認真辦理有關事項,并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通報,事后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第三十四條 重視與各部門及地方的工作關系。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部領導參加的會議和活動,由辦公廳提出安排意見,報部長審批。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來部匯報工作,由辦公廳負責事先請示部長或分管的副部長批示同意后,再具體安排。
對于工作中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問題,要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主動進行協(xié)商,研究解決問題,積極征得有關部門的理解、支持與幫助。必要時可由分管的部領導或部長親自出面進行協(xié)商,以建立部門間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三十五條 為保證部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除部統(tǒng)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部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頒獎、剪彩等事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部領導不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議簽發(fā)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部領導題詞、題名和簽發(fā)賀信、賀電的,一般不公開發(fā)表。作為永久性標志的題詞、題名,按中央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部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部組織或經部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部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由部領導審定。
第三十八條 部領導出訪,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局提出方案,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時,按有關程序辦理。部領導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司局級領導干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國,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機關公務員出國以業(yè)務培訓、合作研究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國外考察、培訓結束后應提交總結性學習、考察報告。
第三十九條 部領導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提出申報,呈有關領導批準;會見外國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提出申報,呈有關領導決定。部領導會見港澳臺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向部港澳臺辦公室提出申報,呈有關領導決定。
第六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四十條 加強督促檢查,實行督促檢查制度,確保政令暢通。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會議、文件、決策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部工作部署、會議、文件決定的事項和部領導的指示、批示,各單位要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認真學習、貫徹,狠抓落實,并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做到件件有落實、有結果。
督查工作由辦公廳負責,部機關各司局、在京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辦有關事項的督促檢查和組織落實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況報告和內部情況通報制度
第四十一條 部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重大緊急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部內重要情況要及時進行通報。重要情況報告和內部情況通報,均由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第四十二條 部機關各司局、在京各單位以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掌握并及時、準確、全面地向部報送國土資源管理政務信息,反饋中央決策和領導指示、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經驗、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意見及合理化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第四十三條 編報《要事簡報》、《情況與建議》等重要信息,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審核,部長簽發(fā)。
第四十四條 編發(fā)《內部情況通報》,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審核,部長或副部長簽發(fā)。分送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以及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編發(fā)《部內要情》,由辦公廳主任或副主任簽發(fā)。分送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及各司局負責人。
第八章 離京外出請示報告有關制度
第四十五條 部長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由辦公廳向國務院值班室報告;副部長、部黨組成員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向部長報告。部長、副部長、部黨組成員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由秘書負責將離京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lián)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部值班室,由辦公廳報告其他部領導。
部領導國內出差或休養(yǎng)一般不安排迎送。正部級領導出訪,由一名部領導和辦公廳、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主要負責同志代表部前往機場迎送;其他部領導出訪,由辦公廳、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各安排一名負責同志代表部前往機場迎送。
第四十六條 部機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yǎng),須向分管部領導報告,并確定一位副司長(副局長)主持工作,同時告知部值班室。辦公廳要隨時掌握部機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的情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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